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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夫山泉標准之爭引訴訟 消費者起訴要求十倍賠償

2013年04月16日08:33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記者今天從公益組織“南京天下公”處獲悉,針對近日媒體披露的廣東水源地生產的農夫山泉卻執行浙江省的地方標准,而浙江標准明顯低於廣東標准的事件,廣州的消費者楊先生,今天上午將農夫山泉廣東萬綠湖有限公司和華潤萬家生活超市(廣州)有限公司,雙雙起訴至廣州越秀區人民法院,以被告生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飲用水為由,要求退款並按食品安全法進行十倍賠償。

  據悉,越秀區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楊先生向記者介紹,近期媒體曝光農夫山泉水有問題,發現自己買的正是農夫山泉廣東萬綠湖有限公司產的,上面的確標明產品標准號:DB33/383,而這個標准是浙江的瓶裝飲用天然水生產標准。本想期待有個廣東生產和銷售的飲用水卻按浙江的標准解釋,但看到農夫山泉幾次相關聲明,一直得不到答案,希望通過訴訟能得到一個明確的解釋。 

  楊先生的起訴依據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也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長期關注食品安全的公益機構南京天下公的工作人員韓呈祥認為,從網上輿論可以看出,包括楊先生在內的很多人士對廣東《瓶裝飲用天然淨水》標准不被執行非常不理解,衛生監督機構在此時若主動介入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也許會早日解答公眾的疑問。(記者 萬靜)

(責編:趙雅楠、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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