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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最低賠償金《食品安全法》修訂將有"兩大突破"

2013年06月18日09:49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經濟參考報》記者17日從消息人士處獲悉,《食品安全法》修訂工作已開始啟動,《食品安全法》將增加一些新的內容。主要包括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設立最低賠償金,但對是否加大懲罰性民事賠償還有待商榷。

  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和第五屆中國食品安全論壇17日同時在北京啟動,其中食品安全法體系發展與完善成為最熱的話題。消息人士告訴記者,《食品安全法》將有“兩大突破”。

  一是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現行《食品安全法》未要求,食品企業必須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食品安全責任險是由食品流通領域經營企業投保並繳納保險費,主要承擔食品銷售企業由於疏忽和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異物,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予以補償。

  記者了解到,食品安全責任險在我國已推行了7年左右,但由於不屬於強制性保險,除了一些大型食品企業投保外,很多中小型企業並未投保。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推出的時間短,部分企業保險意識不足,而且在食品安全領域,各相關方較少應用保險方式轉移社會風險,因而目前我國食 品 安 全 責 任 保 險 的 投 保 率 不 足10%。”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李曉林說。

  作為國內率先推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產品的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相關人員指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最具社會保障功能,能在食品事故發生后及時補償受害消費者,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從國際上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政府通常都會給予一定的支持。相比之下,我國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補貼不足,這是制約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設立最低賠償金。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食品質量安全應成為企業的最大資源,而且還要提高違法成本和守法受益,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和有獎舉報措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總局局長張勇指出,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亟須符合我國國情的管理理論、更縝密的法律制度設計、更先進便捷的技術創新,也需要訴求正當利益的監督制衡機制。

  據他介紹,目前我國食品整體狀況是量大面廣的消費總量、“小、散、亂、低”的產業基礎、尚不規范的產銷秩序、相對缺失的誠信環境、滯后的企業主體責任意識、薄弱的監管能力等。

  “這一條有點空洞。”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對於食品質量和安全應該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這包括對於修改侵權責任法,對潛在消費者損害賠償救濟制度。“設置最嚴格的法律責任,要大幅度降低企業的違法收益,同時提升消費者維權的收益。”

  黑龍江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張守文介紹,德國的問題奶粉在以色列出現問題后,德國支付了以色列受害人數千萬美元的民事賠償額。

  消息人士向記者透露“十倍賠償金額已經有懲罰性賠償的含義了,因此修訂內容中增加更高比例的懲罰性賠償金不太現實。不過,設定最低賠償金的思路目前已經達成了共識。”

  該人士告訴記者,初步考慮最低賠償金的標准為1000元至2000元。“一個人買包子,發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如果按照十倍懲罰性賠償,最多賠100元,不足以威懾違法分子。而設立最低賠償金,正好處理此類違法情況。”(曾亮亮 白田田)

(責編:曾璇、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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