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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修 幫你看懂5大變化

2015年04月21日07:47  來源:北京晨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食品安全法大修

  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京召開,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本次審議稿對於嬰幼兒配方乳粉、農藥使用、保健食品、農產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較受爭議的五大核心問題作出了部分修改。

  5大變化

  瓜果蔬菜禁用劇毒高毒農藥

  新規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鼓勵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

  解讀

  在此前的第二次審議中,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明確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但由於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尚不可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提出,當前應當加強對劇毒、高毒農藥使用環節的管理,同時加快有關替代產品的研發推廣。

  保健食品應標明不能代替藥物

  新規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載明功效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解讀

  鑒於我國添加中藥材的保健食品較多,在前兩次審議稿針對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冊和備案等方面作出規定的基礎上,提交三審的草案再次加強了對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的管理。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食品藥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偉認為,這有利於整肅保健食品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添加和非法宣傳等亂象。

  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擬注冊管理

  新規

  刪去“不得以委托、貼牌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保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解讀

  二審稿中提出,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實行備案管理。對此,國家食藥監總局提出,目前我國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過多過濫,全國有近1900個配方,平均每個企業有20多個配方,遠高於國外這類企業一般隻有2至3個配方的情況。為確保安全,建議實行注冊管理。

  醫學食品應經監管部門注冊

  新規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材料。

  解讀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簡稱醫學食品)是適用於糖尿病、腎病等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含有各種營養成分以及在臨床上的營養支持作用。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和修訂草案二審稿沒有對這類食品作出規定。

  為保障特定疾病狀態人群的膳食安全,一直以來,我國對這類食品按藥品實行注冊管理,目前共批准69個腸內營養制劑的藥品批准文號。2013年,國家衛計委頒布了此類食品的國家標准,將其納入食品范疇。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取得許可

  新規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應對其抽樣檢驗。

  解讀

  二審稿中要求,從事食品銷售,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農民出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取得許可。對此,三審稿結合社會公眾及相關部門反饋,將“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修改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高毒農藥禁用時間表

  ◆2011年10月31日起,苯線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種農藥停止生產。

  ◆2013年10月31日起,上述10種農藥停止銷售和使用。

  ◆殺扑磷等12種高毒農藥,擇機啟動禁用程序。

  一審稿兩大變化

  填補網購食品盲區

  消費者網購食品受侵害,網購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平台提供者賠償。

  違法成本大幅提高

  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直接吊銷許可証,並處最高為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被開除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二審稿四項新規

  轉基因食品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示,否則最高可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証。

  保健食品

  明確保健品原料用量要求,防止廠商“忽悠”消費者。

  農藥殘留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可由公安機關給予拘留。

  食用農產品

  將食用農產品市場流通寫入食品安全法,加強食品安全源頭管理。

  食品安全法前世今生

  1952年

  出版《食物成分表》,提出膳食營養素需要量推薦標准

  1953年

  《清涼飲食品衛生管理暫行辦法》頒布

  1955年

  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食堂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1959年

  《關於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頒發,在全國范圍內把肉品檢驗

  納入統一規程

  1960年

  國務院批轉《食用染料管理辦法》,規定隻允許使用5種(莧菜

  紅、胭脂紅、檸檬黃、蘇丹黃、靛)合成色素

  1965年

  國務院批轉《食品衛生管理試行條例》

  198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頒發

  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正式施行

  2006年

  修訂食品衛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計劃。此后,將修訂食品衛生法

  改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08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后因“三聚氰胺事件”爆發,

  又進行多方面修改

  2009年

  食品安全法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高票通過,

  並於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

  2013年

  最高法、最高檢發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

  2013年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的

  修訂草案經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4年

  6月,食品安全法首次大修,並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

  12月,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

  2015年

  4月20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

  綜合新華社、人民日報

(責編:曾璇、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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