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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出台 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2016年05月14日09:29 | 來源:人民網-食品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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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5月14日電 (曾璇) 近日,國務院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以下簡稱《方案》),其中強調,要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鼓勵食鹽產銷一體。

1996年,基於我國消除碘缺乏病的承諾,國務院發布食鹽專營辦法,確立現有體制。但食鹽專營政策採用的“三証管理、計劃管理和政府定價”方式,容易出現政企不分、產銷矛盾突出、產業結構調整緩慢等行業弊病,生產企業“多、小、散、弱”,普遍缺乏競爭力。因此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方案》出台。

《方案》中明確提出:“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其中指出“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准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並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也就是說,此次改革仍明確了定點生產和批發環節專營制度,鼓勵社會資本進入,但不再核准新增生產、批發企業。那麼如何保障社會資本進入的同時食鹽的安全性呢?《方案》規定:“嚴格規范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積極參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綜合考慮技術水平、衛生保障條件等因素,制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規范條件。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要依照新的規范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審核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並在指定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在此基礎上,《方案》還明確,明年開始,將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方案》在“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中強調:“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那麼放開鹽產品價格會否帶來鹽價上漲呢?《方案》中明確規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採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另外,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賀海仁在接受《証券日報》採訪時表示:“在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實施以后,食鹽生產企業可以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產業鏈的部分利潤有望從鹽業公司轉移至生產企業。制鹽企業允許跨區域經營后,在充分的市場競爭下,食鹽產品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普通食鹽的價格會出現下降。”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劉瑞也認為,“沖擊不會太大,甚至可能通過競爭,淘汰一批落后的產能,然后鹽業走規模化經營,可能還會使得價格有所降低。”

江蘇鹽業協會常務副理事長晏仲華在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時則表示,“鹽業體制改革后,食鹽價格體系由政府定價向企業自主定價轉變。政府可以通過干預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減少對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負面影響,但食鹽價格也將主要由價值決定,並受供求關系的直接影響。”

為保障鹽業改革順利實施、鹽業健康發展,《方案》還設置了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食鹽生產及批發企業規范條件、食鹽儲備、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干預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准運証,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証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証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責編:陳燁菲、許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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