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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購食品和保健品多無中文標簽 商家屢當被告並敗訴

代購食品沒中文標簽能否十倍索賠?

2018年08月15日07:47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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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代購食品沒中文標簽能否十倍索賠?

  通過代購購買食品、保健品后,以其未提供中文標簽將商家訴至法院,並索要十倍賠償。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最近幾年隨著代購生意越來越好,隨之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不少代購商家都表示,自己曾被消費者以所售商品無中文標簽為由起訴,大部分情況下法院都會判對方勝訴,即使接受調解往往也要支付幾萬元的賠償費用。商家稱,自己這是遭遇了職業“碰瓷者”。通州法院法官提醒,從事食品、保健品代購,需注意提前說明有無中文標簽。

  海淘保健品無中文標簽

  消費者獲賠1.7萬

  近日,通州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消費者和代購商家之間的糾紛。2017年年底,李先生在王女士經營的網店購買了一款日本產保健品,支付貨款2600元。收到貨后李先生發現,產品沒有中文標簽、進口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在國家食藥監局網站查詢不到相關信息﹔其產品配料中標注的高麗人參(紅參)、靈芝等成分,經查屬於不得用於普通食品的藥品﹔外包裝標注的產地為日本東京都,系此前媒體曝光的日本核輻射地區。綜合上述因素,李先生認為該產品來源不明,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故要求王女士退還貨款2600元並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2.6萬元。

  面對李先生的起訴,王女士辯稱,其所銷售的產品確系從日本進口,並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亦未對李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損害,不同意退貨以及十倍賠償。

  通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王女士銷售的產品沒有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無中文標簽,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先生將產品退還王女士,王女士賠償李先生1.7萬元。

  商家稱三年四次被起訴

  消費者稱系正當維權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最近幾年類似案件時有發生。在新西蘭從事代購十余年的劉先生介紹,從前年開始,自己就常常因所售商品無中文標簽被告上法院。

  “新西蘭的保健品比較有名,我們主要就賣這個。2016年9月,突然一名顧客留言說我們代購的商品沒有中文標簽,違反了我國食品藥品安全法,要求十倍賠償,否則就告到法院去。沒多久,我們就接到了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劉先生介紹,從此開始,自己就屢屢接到法院傳票,原因都是所售商品沒有中文標簽。“我和妻子在澳洲工作,並不是專職從事進口,怎麼可能提供中文標簽呢?”

  被起訴后,劉先生說,所售商品都能提供小票等購物憑証,質量沒有問題,怎麼會因為沒有中文標簽被起訴。據悉,這些官司最終都以他賠償對方結束。“2016年在廣州敗訴,賠償了10倍。2017年上半年在江蘇的案子,庭前調解賠償了3倍﹔下半年北京密雲也有一個案子,調解賠償了7倍左右。今年在大興還有一個案子,目前還沒有開庭,估計結果也不會太好。”

  他覺得,自己是遇到了和職業“打假人”類似的職業“碰瓷者”。“我查了一下,在密雲法院告我們的顧客熊女士,在全國多個法院都起訴過類似案件,僅密雲法院就有好幾起。私下和她協商的時候,她也說自己就靠這個賺錢。調解后她答應退回商品,還問我們‘你是哪家店?太多了都用箱子裝起來了,隻能靠箱子上的名字區分。’”談及接受調解的原因,劉先生說,一方面是因為自己經常不在國內,訴訟成本太高﹔另一方面也是擔心不接受調解賠償得更多,“現在為止已經賠了好幾萬。”

  14日下午,北青報記者電話聯系了熊女士。對方否認了自己是職業從事此類訴訟,“作為消費者,買到了不符合規定的商品,當然有權維護自己的權利。”她表示,自己購買前並不知道所買商品沒有中文標簽,因此不涉及故意。據她介紹,15日自己還有另外一起類似訴訟在房山法院開庭。

  食品、藥品領域未禁止職業打假

  商家應先提示商品無中文標簽

  2017年,最高法院曾發布司法解釋,為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將限制職業打假行為。此后,此前屢屢勝訴的職業打假人迎來寒冬。不少法院在遇到知假買假類案件時,都隻判令商家退還貨款,不再進行多倍賠償。但為什麼劉先生這樣的代購商家還是屢屢敗訴呢?

  對此,通州法院於素娟法官解釋,主要是因為這些案件都是食品、藥品類產品的糾紛。她介紹,此前限制職業打假人的司法解釋中,並不包括食品、藥品類商品。相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中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在食品、藥品領域,即使是知假買假,法院也會予以受理。

  那是不是所有銷售海外食品、藥品的商家就隻能等著被起訴?於素娟法官表示,這要視具體案件中代購的性質來決定。如果沒有標注,通過現貨直郵等“關鍵詞”銷售海外商品,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就視為買賣關系,此時商家理應保証所售商品符合我國相關法律。如果商家在商品詳情中有提示該商品購於海外,不能提供中文標簽,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就視為委托關系,這種情況下,商品即使沒有中文標簽也不會面臨賠償。

  於素娟法官提醒,代購商家可以在商品詳情中提前告知有無中文標簽,或在買家下訂單后進行提醒,若買家仍堅持購買,就表示已經接受這一瑕疵,從而規避此類風險。 文/本報記者 孔令晗

(責編:許曉華、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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