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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衛“舌尖上的安全”

——全國人大常委會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執法檢查綜述

本報記者 張 璁
2018年10月26日08:3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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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要確保從田間到餐桌的安全,我國目前主要有兩部法律作為保障,一部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一部是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作為食品安全的基礎和源頭,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情況的意義不言自明。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計劃,7月到8月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分赴遼寧、青海、山東、廣西、重慶、四川等6個省(區、市),檢查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情況。

  組織化程度不高成制約

  近年來,我國未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主要農產品監測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2017年達到97.8%,2018年上半年達到98.1%(按照2017年同口徑統計)。目前,所有省份均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已有18個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規。

  不過,我國農業組織化程度不高的特點,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形成了制約。執法檢查組在廣西發現,當地大部分為山區、丘陵地區,全區人均耕地和人均林地面積僅1.18畝和2.43畝,由於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沒有對個體農民生產者提出強制性監管要求,導致存在安全隱患,監管難度也較大。

  據了解,我國有兩億多農戶,戶均耕地隻有7畝多,在相當一段時期內一家一戶的小農生產仍是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的主要組織形式。生產經營主體小而分散,組織化程度低,農業投入品使用不規范,農產品分級和包裝技術水平低,制約了農產品的標准化生產和管理,增加了監管難度。

  對此,各地也在探索創新監管方式。山東創新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過程防控,以韭菜為突破口,開展重點農產品專項整治,繪制“放心韭菜”地圖,將半畝以上的地塊全部納入網格化動態監管,編發韭菜安全生產規程,實施低毒有機農藥補貼,實現對3.6萬個種植戶、10.6萬畝韭菜和市場流向的精准監管。

  追溯體系建設缺少規定

  在遼寧沈陽市的遼中區養前果蔬專業合作社,一名社員向執法檢查組介紹起了自己的致富經,“拿到這個二維碼的認証,我們的農產品更暢銷了。”

  這個二維碼背后,是沈陽市建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監管信息化服務平台,通過這個系統可實現對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執法檢查組成員拿出手機輕輕一掃,蔬菜生產基地名稱、地址、播種時間、施肥時間、收獲時間和收貨人姓名、農殘檢驗報告等信息一目了然。

  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是增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升農業產業化整體素質和提升消費者信心的有效監管模式。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目前多地已經在農產品不同領域開展了試點建設工作,並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然而現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追溯體系建設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執法檢查組發現,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中仍存在著追溯平台銜接不夠、信息不能有效共享、部分生產經營者認識不到位、消費者追溯習慣尚未形成等問題。

  執法檢查組在重慶、四川發現,當地均依托自身力量建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台,但卻面臨著如何在各地監管平台之間,農業、食藥監、商務等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的問題。同時,追溯體系信息採集需要一定成本,部分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參與意願不高,納入平台監管的農產品范圍仍需進一步擴大。

  各管一攤存在監管盲區

  在山東,一起“毒大蔥”事件引起了執法檢查組的注意。2017年8月,壽光市蔬菜經銷商董某從沈陽一大蔥種植戶處購進劇毒農藥甲拌磷殘留超標的大蔥5.2萬斤,分銷給4名當地蔬菜經銷商。沒想到,被分銷商丟棄的大蔥皮卻被當地養殖戶拾回喂羊,導致100多隻羊中毒死亡。該事件目前已得到妥善處理。

  執法檢查組認為,該事件直接反映出當地執法監督部門對直接從外省區產地收購農產品的蔬菜經銷商在運輸、貯存環節缺乏有效監管,產地准出和市場准入無法真正做到無縫銜接。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但在檢查中發現,由於農產品監管鏈條長、環節多,該法條貫徹落實還不夠,存在部門監管職責不清、監管空白等問題。

  執法檢查組了解到,農業綜合執法部門與食品安全執法部門權責邊界模糊,導致基層農業綜合執法部門和食藥監部門監督執法經常發生爭議,對初加工農產品和農產品進入市場前、直接從產地收購農產品的經紀人等主體及相應的貯存、運輸環節,存在重復執法或推諉執法的現象。

  “監管應改變思路,解決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脫節的問題。”隨行專家針對目前各管一攤帶來的監管盲區問題,提出了建議:“就像出口農產品要由海關把關來保証質量安全一樣,如果在農產品鏈條的末端檢測不合格就不准進入市場,那麼這種類似海關的機制,就能倒逼各環節做到安全、規范。”

  基層檢測力量仍然薄弱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

  檢查中發現,有的地方存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起步晚、基礎弱的問題,基層監管能力手段不足,且越往基層越薄弱。

  例如遼寧雖然在2009年組建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但各市縣監管機構尚不完善,普遍存在人員少、設施設備陳舊、管理手段落后等問題。青海2009年才成立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市縣起步更晚。特別是在縣鄉兩級,一些縣級監管機構同時承擔檢測、執法任務,在編人員少、流動性大,監管執法工作難以有效推進。

  “檢不了、檢不出、檢不准。”有基層檢測機構工作人員反映,目前該機構隻能用定性的手段發現疑似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還做不到精確定量出具准確的鑒定結論。類似的問題在許多基層檢測機構同樣存在,導致發現問題隻能上報送檢,耗時費力,往往等確認為問題農產品時,為時已晚,給問題農產品的封存、處理、銷毀帶來很大困難。

  銷售環節的檢測問題也應予以重視。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負有抽查檢測的職責。執法檢查組在檢查重慶雙福農產品批發市場和成都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時發現,兩個市場均存在著抽檢樣品數量不足、檢測和管理不嚴格、不合格農產品處置不規范、管理人員責任不落實、檢測技術人員培訓不夠等問題。


  《 人民日報 》( 2018年10月26日 04 版)

(責編:許曉華、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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