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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百問百答】

用超保質期原料生產食品應如何擔責?

2018年11月14日08:33 |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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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食安法百問百答】用超保質期原料生產食品應如何擔責?

法律條文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証: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案例解讀

某酒樓制作涼菜的區域有大量制作涼菜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包括芝麻味增香劑20瓶、涼拌菜香精12瓶。2016年5月,執法人員在檢查的過程中發現此兩種添加劑均已超過了保質期。經立案調查,以上食品添加劑都是該酒家於2013年從正規生產企業購進的,當時由於大批量購入有折扣,所以在已過保質期后仍未使用完畢。負責人認為扔了太可惜,於是員工們隻好繼續使用該添加劑制作涼菜。該酒樓的這種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專家說法

作為食品經營者,每個餐飲企業都應該嚴格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在食品生產過程中用嚴格的標准去衡量自身是否做到了安全衛生。在現實生活中,食品的原材料和添加劑一旦超過了規定的保質期限,雖然可能不會影響食品外觀,但消費者食用了該食品后,可能會發生食源性疾病,危害身體健康。因此,作為餐飲經營者,應當對所經營的食品承擔社會責任,決不能用超過保質期的原材料和添加劑生產食品。若使用超過保質期的原材料和添加劑,一經發現,觸犯了刑法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則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進行處理。

一句話點評

禁止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

(本文摘自由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看圖讀懂食品安全法》)

(責編:許曉華、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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