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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小賣部禁售“三高”食品

劉曉星
2019年03月13日08:01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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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校園小賣部禁售“三高”食品

日前,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制定的《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公布,將從2019年4月1日起實施。規定明確,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廣州教育部門已起草了《廣州市學校小賣部(商店)管理辦法(修訂)》,並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和建議(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目前公示期已結束,管理辦法正在進一步修訂完善中。征求意見稿規定,校內小賣部不得出售廉價麻辣面、糖果、碳酸飲料等。

《規定》摘要

●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中小學、幼兒園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風險食品目錄。

廣州修訂辦法

●學校應根據本校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開設校內小賣部(商店)。

●學校小賣部(商店)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

●從事食品銷售的,須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証》,在學校投放食品自動售貨設備的,投放單位的《食品經營許可証》主體業態后應具備“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的標注,其具體放置地點應向食品經營許可部門報告,且僅限於出售預包裝食品。

●不得售賣的食品包括:未標志食品生產許可証號的預包裝食品﹔價格低廉、包裝簡陋的麻辣面制品和糖果類食品等低價零食﹔碳酸飲料等無益學生身心健康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禁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標簽內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容器、外包裝上未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散裝食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假冒偽劣商品、過期變質商品,其他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商品。

記者調查:未見廉價麻辣面但有麻辣鴨掌

廣州的小學內基本不設小賣部,但中學尤其是有宿位的學校,小賣部幾乎是“標配”。昨日,記者在位於市郊的一所中學看到,該校有一個小超市位於飯堂同一層,開放時間為上午課間操時間及中午、下午放學時間。

上午10時10分下課鈴響后,許多學生往飯堂方向跑,原本安靜的小超市也逐漸熱鬧起來。記者發現,超市內並無簡陋的麻辣面制品等低價零食和碳酸飲料。但含糖量高的食品,例如橡皮糖、各種含糖飲料、冰激凌等還是有不少。此外,還有蝦餅、蝦條、薯片等膨化食品。最受學生歡迎的,莫過於各種小袋包裝的麻辣鴨掌、鴨脖等。記者在超市內逗留了短短十分鐘,已有七八名學生買了小袋裝的麻辣食品過嘴癮。

一位老師說,過去超市裡還賣方便面和汽水,但學校發現很多同學中午都不願意好好在食堂吃飯,紛紛吃泡面,所以方便面就在超市“絕跡”了。汽水也因含糖量太高而下架。目前,飲品貨架除了礦泉水還有功能飲料、咖啡、奶茶、檸檬茶等,冰箱裡還有新鮮的牛奶和酸奶。

家長聲音:盼對小賣部更多監管而非“一刀切”

昨日,“中小學校內不得設置小賣部”的消息引發了廣泛的關注。但事實上,規定中提出的是“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並提出了“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有校長表示,希望教育部門能夠明確哪些情況是“一般”,哪些情況是“確有需要設置的”。對此,廣州新修訂的學校小賣部管理辦法提出,學校應根據本校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開設校內小賣部。

記者隨機採訪了多名學生和家長,大部分人表示不希望對校內小賣部一禁了之,而是分類加強監管。

華南師大附中家長李女士表示,她贊成加強對校內小賣部的監管,辣條、小零食什麼的盡量少賣,但高中孩子大部分寄宿,如果小賣部關停,對於孩子來說不太方便。“如果校內沒有小賣部,隻能去校外買。一方面是校外安全無法保障,另一方面,校外賣的東西,不是更缺乏監管嗎?”李女士說。家長耿女士表示,建議食堂能夠開設下午茶和夜宵。

有老師表示,劣質廉價食品好分辨,但何為高糖、高脂食品,也是有待厘清的。巧克力是屬於高糖高脂食品,還是補充能量、緩解焦慮情緒的食品呢?有學校表示,近期將就小賣部保留與否、如何監管等問題召開會議,廣泛聽取學生、老師、家長的意見。

(責編:許曉華、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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