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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在網絡交易平台上評分高的商家未必名副其實——

刷出來的店,真值得去嗎?

本報記者 張一琪
2020年11月30日08:3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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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五下午,小馬在結束工作之后約著幾位朋友去一家西餐廳相聚,主要是看中這家西餐廳在某點評APP上的評分不錯,還有幾道自己喜歡的菜肴。可沒想到,這次體驗並不好。

  他們發現這家餐廳並不像APP上說得那樣門庭若市,幾道推薦菜肴也並不可口。除了服務尚可,這家餐廳與點評APP上的描述相去甚遠,名不副實。小馬感覺被點評APP騙了,“再也不來這家店了。”

  和小馬有同樣經歷的人並不少。確實,偌大的城市,想找一家有特色的店鋪有如大海撈針。點評APP應運而生,通過用戶提供內容讓一些未被發掘的優質店鋪為更多的人熟知。但這也為刷單提供了操作空間,原本是用戶體驗分享的空間,結果成為店鋪公關和營銷的地盤,甚至形成了一條產業鏈。用戶越來越難獲得真正有價值的信息。而在電商領域,此種現象更為普遍。

 

  “刷單炒信”擾亂市場

  成都,有名的美食城市。在北京工作的小楊今年國慶長假選擇去四川旅游,成都作為中轉站,前后要待三天。

  去品嘗當地的美食成了小楊的首選。為此他做了大量功課,通過各種點評網站,選出幾家評分高、推薦人數多的餐廳。保險起見,小楊還讓成都當地的朋友推薦了一些餐廳。

  “朋友推薦的餐廳在點評網站的評分不是很高。”可一對比,小楊起了疑。在成都期間,小楊既去了網上推薦的幾家餐廳,也去了朋友推薦的。“網上推薦的可信度隻能到50%,有的確實不錯,但有些真不怎麼樣。不過朋友推薦的都很不錯。”

  為什麼品質不高的餐廳反而有高評分?這就不得不說說“刷單炒信”。

  “刷單炒信”是指在網絡交易平台上通過刷單方式炒作商家信用的行為。這其中有正向和反向兩種。正向就是通過刷單來將自家信用和美譽提升,而反向則是來降低競爭商家的信用和美譽度。

  伴隨電商的發展,“刷單炒信”逐漸有了產業鏈。某些商家為了在平台競爭中獲得優勢,雇佣水軍刷單提升自己的信譽和市場競爭力或者刷差評打擊競爭對手。“刷單炒信”甚至成為一種兼職方式在微博、朋友圈、QQ群裡進行傳播招聘。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廖懷學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電子商務領域中的商家刷評本質上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規行為,通過虛構交易,不正當獲取商品銷量、好評量等行為,進而提升經營者信用。“‘刷單炒信’行為不當地提升商品的評價,直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權益。”廖懷學說。

  如今,“刷單炒信”已經給商家和消費者利益帶來了嚴重的損害。一些沒有刷單的優質商家,因為信用度不高而無法獲得更高的知名度,這種現象會導致“劣幣驅逐良幣”,消費者也無法購買到真正優質的商品或者服務。

  “專業化”程度令人瞠目

  在電商等互聯網平台方興未艾之時,用戶提供的評價信息是判斷一種商品或者服務的重要來源。如今,當人們在看到眾多好評的第一反應卻往往變為“不會是假的吧?”

  最初,刷單依靠的是直接登錄賬號刷單,多注冊幾個賬號,直接針對某個店鋪或者網頁刷評,這種模式直接但隱蔽性差﹔再就是通過“人肉模式”進行刷單,在各個刷單群發布需求,各群接到需求后組織人去刷﹔到現在,利用一些自動化的集成技術,可以實現一台電腦控制多個手機、多個賬號刷單,既節省了時間,也節省了成本,同時大幅提高了效率。

  不僅如此,經過多年發展,“刷單炒信”已經形成了清晰的產業鏈,“專業化”程度令人咋舌。

  具體而言,產業鏈可以分為上、中、下游三個部分。上游是利用開發者提供的改機工具、代理IP等自動化工具以及買到的黑手機卡,批量注冊並控制各類互聯網平台賬號﹔在中游,賬號商人為刷單代理提供各類賬號﹔到了下游,即各種代理為不同對象提供的特定刷單服務,包括提高信譽度、閱讀點贊、評論回復、提高粉絲量等,不同服務都有相應的收費標准。

  值得注意的是,刷單還可以“私人定制”,根據不同平台反刷量的技術措施制定具體解決方案,並根據方案的難易程度收取不同費用。

  以直播為例。近年來,直播帶貨發展迅猛,一些知名主播帶貨能力讓人瞠目,幾萬件商品隻需要短短幾秒鐘就可以一售而光。然而隨著數據的披露,“刷單炒信”的現象在直播中也屢見不鮮。動輒號稱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在線觀看人數其中有著大量水分,其中很多都是花錢買來的刷單和刷量的人數。而在一些微信群中,需要多少人數是明碼標價。

  “‘刷單炒信’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廖懷學表示,商品的信用評價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的關鍵,經營者通過“刷單炒信”的不正當手段最終達到了虛假宣傳的目的,減少了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機會,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商業權益和合法利益。

  消費者不要“忍氣吞聲”

  7月2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明確提出要厘清有關主體法律責任,嚴格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違法行為。“刷單炒信”就屬於要被查處的營銷違法行為之一。

  近年來,伴隨電子商務領域的發展壯大,相關法律法規也在加緊制定中。問題比較突出的“刷單炒信”則是法律監管的重中之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等多部法律針對“刷單炒信”都有相應的處罰條款。

  對立法機構來說,要堅持繼續完善完備對於“刷單炒信”等不正當違法營銷的法律法規監管體系,爭取做到與時俱進,不留死角,在法律法規層面不為這些違法行為留余地。

  有法可依,還要執法必嚴。“行政監管機關應當加大監管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豐富監管措施,建立‘炒信黑名單’制度。”廖懷學表示。他還建議對“刷單炒信”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定期及時向社會公布,讓大眾知曉,提高其違法成本。

  在治理“刷單炒信”過程中,電子商務平台要擔負起有效的主體責任,對平台內的商家進行有效管理,通過各種方式手段杜絕“刷單炒信”現象的出現。“電子商務平台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對‘刷單炒信’行為進行檢查監控,保証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廖懷學說。

  專家認為,無論是平台上的商家還是線下實體店,都應樹立誠實守信經營的意識和理念,不要貪圖小便宜,走歪門邪道,而忽視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的正途。對於商家,信譽和美譽的積累最根本的是靠產品和服務的質量,而不是營銷的方式和手段。

  最關鍵的是消費者個人,在採訪中許多消費者表示由於追究困難等因素,導致在被“忽悠”之后不去追責,而是選擇“忍氣吞聲”,造成那些“刷單炒信”的商家更加肆無忌憚。

  “我其實有過許多次這種被‘忽悠’的經歷,但是都沒有去追究,只是告訴自己和周圍朋友不要再被‘忽悠’,下次我要用各種方法甚至拿起法律武器來跟這種行為作斗爭,不能讓它欺騙更多的人。”小楊告訴記者。

  

  延伸閱讀

  從保護消費者權益角度看“刷單炒信”

  商家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為了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使其更好地行使自主選擇和公平交易等權利。《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全面、真實、准確、及時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禁止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違法后果

  ● 行政處罰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 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六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企業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消費者權利救濟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且不能証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

  ● 請求撤銷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百五十七條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欺詐的消費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被撤銷后,消費者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欺詐方應當賠償消費者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 三倍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五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資料來源:《“刷單炒信”的全方位法律解讀》

(責編:許心怡、崔元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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