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调料灌肠有异味 “蜀香”赔付26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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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0日16:11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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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3日,某军人休养院的几十位荣誉军人到新都区新繁镇龙安社区消协投诉站投诉,称在当地农贸市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蜀香”牌香肠调料,用该调料灌制的香肠有明显的异味,不能食用。现正在农贸市场向厂家成都市大王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的代表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但无法达成一致。区消协工作人员接投诉后,立即赶到现场,看到当事人与周边购买了该香肠调料的群众约两百余人,已围着厂方代表发生了推拉的行为,消协工作人员通过劝解将双方人员分开后,分组对当事双方调查,确认香肠发生异味是因生产商在配料时,没按标准配足食盐所致。经区消协调解,厂家同意将按每公斤28元的标准对82户消费者所灌制的961公斤香肠赔偿。在消协投诉站的监督下,厂家于当晚共赔付消费者26938元。有效地维护了荣誉军人和其他消费者权益,制止了一起群体事件。
权威点评
钟华(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本案是食品调料配比不合格造成的消费纠纷,由于香肠调料厂商的过失,食盐配比不足,造成消费者使用后,所制作的香肠变质,无法食用。消费者有权要求厂商赔偿。经消协调解,厂家作出了恰当的赔偿,本案协商调解处理消费纠纷,体现了消协的重要作用,体现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维权方式的理智,以及厂商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和承担责任的态度。体现了当事各方对创建和谐社会的意愿。(刘浏)
权威点评
钟华(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本案是食品调料配比不合格造成的消费纠纷,由于香肠调料厂商的过失,食盐配比不足,造成消费者使用后,所制作的香肠变质,无法食用。消费者有权要求厂商赔偿。经消协调解,厂家作出了恰当的赔偿,本案协商调解处理消费纠纷,体现了消协的重要作用,体现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维权方式的理智,以及厂商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和承担责任的态度。体现了当事各方对创建和谐社会的意愿。(刘浏)
(责任编辑:修成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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