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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造谣宜直接入刑

2017年04月20日10:03 | 来源:健康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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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食品造谣宜直接入刑

“小龙虾实为小虫虾”“无核葡萄抹了避孕药”“吃大盘鸡能感染禽流感”……统计显示,网络谣言中“舌尖上的谣言”占45%,食品安全领域成为网络谣言的重灾区。(4月18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食品安全谣言可谓是触目皆是,且呈现出泛滥成灾的态势。这些谣言涉及的领域从日常生活到高科技无所不包,在让人唏嘘不已的同时,也发人深省,确实值得有关各方深刻反思。如此多的食品谣言在网络上流传,无论对于食品安全本身、食品产业还是普通民众,都已经构成了极大的伤害,是满满的负能量。诚如专家所言,食品谣言不仅会引发产业危机,造成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会引发社会公众恐慌情绪,甚至系列社会事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舌尖上的谣言”之所以层出不穷,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笔者以为,打击乏力及造谣成本极低是其主因。谣言治理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三不”: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而造谣是传谣与信谣的基础,没有造谣谈何传谣,更何以信谣。因而,打击造谣者才是治理的关键。但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不少“舌尖上的造谣者”很难用《刑法》予以处罚。《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上述规定或拟规定只是明确了治安惩治“舌尖上的谣言”的基本方向。显然,这与一些食品谣言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不对等。

现今,大多食品安全谣言损害的是不特定对象的声誉和利益,如之前的“苹果打蜡有毒”,其给众多果农带来的危害非常严重,可这种行为无法用《刑法》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追责,也不符合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此类造谣者面临的最重处罚只是治安处罚,因而难以震慑传谣者。

从这个角度来说,打击“舌尖上的谣言”要靠法治发力,对造谣者予以严惩,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当务之急,需尽快补齐法律短板,研究并实施出台关于打击食品谣言犯罪的司法解释,从刑事层面对食品谣言犯罪保持一个高压的态势,正所谓“食品造谣直接入刑”。(廖海金)

(责编:聂丛笑、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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