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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有标准和淘汰制度

2013年06月29日11:42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27日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如何完善驰名商标制度一直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建议的集中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能搞“终身制”得到大家一致认可。

  白志健委员建议,驰名商标的认定后应当有期限规定。他说,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第14条的内容是对处理驰名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和认定主体进行规定。为了避免短时间内出现同一种商标多次进行认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他建议可以考虑在法律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做一个时限性规定,对商标认定的有效期规定3个月,或者半年内有效。

  全国人大代表章锋建议,驰名商标的持有不能实行终身制,应有评判标准和淘汰。他说,目前社会产能过剩,可精品又不多,连好奶粉都要从国外买。驰名商标的信誉社会很难认同,但这不全是驰名商标产品问题。要从源头上严格把关,驰名商标的认定和发证机关必须要有规范管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能一劳永逸,要建立淘汰制度。对驰名商标评判标准,他认为应该有市场标准、质量标准、公众标准。记者席锋宇

(责编:姜方、赵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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