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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乐反垄断调查难度或高于奶粉

2013年07月09日08:38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这次对利乐的反垄断调查,将比对洋品牌婴幼奶粉调查来得难度大。因为一般来讲,达成垄断协议垄断价格的垄断行为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总是更加显眼,而后者比较隐蔽。

  继婴幼儿奶粉之后,瑞典包装巨头利乐公司成为最新一家接受中国反垄断调查的外资公司。这是中国颁布、实施《反垄断法》五年来又一波反垄断调查的浪潮。

  工商总局日前透露,已对利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正组织20多个省市工商机关进行相关调查。但利乐公司一面表示正在积极配合调查,一面又表示利乐并不存在外界所传的“捆绑销售”行为。

  利乐公司是注册于瑞典的跨国企业集团,是全球最大的液态食品包装系统供应商之一。利乐公司早在1972年就进入中国市场。蒙牛初创时资金紧缺,利乐就先把包装设备给他用,但同时要求必须使用利乐的包装材料。利乐正是通过这种现在看来有点捆绑销售之嫌的手法,在中国常温奶发展之初的2004年-2005年时期,占据中国常温奶市场份额的85%,以致人们把常温奶都叫做“利乐奶”。

  众所周知,市场垄断通常有三种形成途径,也决定了三种垄断企业的垄断性质。第一种是自然垄断企业,譬如电网、水网、管道、铁路、隧桥等等许多通道行业,极易自然形成垄断,而打破这种垄断却很不容易。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中都存在。第二种垄断是行政垄断,有行政因素决定的垄断企业越多,说明这个经济体的市场化程度越低。第三种垄断是通过市场竞争、淘汰、兼并而来的。

  利乐公司如果真的存在垄断,也算是第三种——它当初在中国的存在,并不可能阻止中国包装企业的崛起,其在华的市场地位,可以说是靠其产品技术含量及经营能力赢得的。

  然而,2008年中国实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针对利乐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主要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即利乐有否将机器设备、技术服务、包材三个方面“捆绑销售”。利乐称,自中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后,与客户合同做了调整,客户可以在设备、技术服务、包材三个方面选择不同的品牌。然而利乐的设备与其包装纸有识别码,事实上是排斥其他包装纸的。而现在中国常温奶包装市场上国产包装纸已经占有36%,利乐更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尤其是利乐有着因垄断行为在欧盟被处罚过的前科。

  不过,这次对利乐的反垄断调查,将比对洋品牌婴幼奶粉调查来得难度大。因为一般来讲,达成垄断协议垄断价格的垄断行为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总是更加显眼,而后者比较隐蔽。

  事实上,中国经济在第三种垄断——通过竞争而来的垄断现象,基本还未完成。在经营快速消费品领域中,这种竞争还十分激烈。为了保持这种健康的竞争,有必要把这次在快消品领域中的反垄断行动常态化、制度化。

  不过,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中国更有必要加强反对第二种垄断现象——行政垄断。从技术角度看,反对行政垄断更加容易。因为行政垄断一目了然,无需再作大量调查,如金融、通讯、能源领域中的垄断现象。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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