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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员工单位饮水机内投毒 称想引起领导重视

2015年01月08日08:29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二商员工单位饮水机内投毒 称想引起领导重视

  ▲昨天,孟庆宇被带进法庭。京华时报记者蒲东峰摄

  孟庆宇在法庭上痛哭流涕。

  自称“工资低生活压力太大”,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后勤部班长孟庆宇为发泄不满,将敌敌畏投进公司宿舍不锈钢饮水机内,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昨天上午,这起与复旦投毒案极其相似的案件在通州法院开庭,被告人孟庆宇被控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庭审中,孟庆宇痛哭称只想搞个恶作剧,引起领导重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

  □案情

  深夜将敌敌畏倒进饮水机

  昨天上午10时许,孟庆宇被带进法庭。他看上去有些沮丧,他的妻子坐在旁听席上不停哭泣。

  孟庆宇现年39岁,通州区人,初中文化,案发前是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后勤部班长。

  检方指控,2014年9月23日23时许,孟庆宇为发泄心中不满,利用工作中管理敌敌畏等物品的便利条件,将从公司库房内取出的敌敌畏投放到公司宿舍一层水房内的饮水机里。检方认为,孟庆宇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孟庆宇当庭认罪。“我希望领导重视一下后勤工作,就想弄个恶作剧引起领导注意。”

  孟庆宇说,案发日晚6时许,他和几位同事外出吃饭,喝了二三两白酒。晚上9时许回到宿舍,他又自己喝下一瓶啤酒。“当时心情特别烦躁不安,想到我工资低,生活压力大,工作又多,就想搞一个恶作剧,发泄一下。”晚10时左右,他来到二楼库房拿了半瓶敌敌畏,“我是管理库房的,有钥匙”。晚11时许,他来到宿舍一楼水房,将100多毫升的敌敌畏倒进了饮水机的储水罐里,之后回到宿舍休息。

  孟庆宇投毒的饮水机是方形的不锈钢电热开水器,总容水量为80升。开水器正上方有盖子,打开后可以向储水罐注水。孟庆宇供称,他将盖子打开后,将敌敌畏倒了进去,之后又把盖子盖上。

  保安发现水有异味后报警

  “敌敌畏是灭苍蝇用的,放进饮水机里后味道特别大,极其难闻,我认为不会有人喝那水。”孟庆宇当庭多次强调没想伤害谁,就是想熏一下大家,进而让领导知道他的不满而重视后勤工作。

  在孟庆宇将敌敌畏倒入饮水机后,女职员王某是第一个接水的人,时间在2014年9月24日零点27分。王某说,她到一层水房拿着杯子接水,当时没什么感觉。回到办公室后,她闻到水里有刺鼻的怪味儿,没多想就把水倒了。“我以为是杯子的味儿,就又拿着杯子回到水房去接水”,王某说,接水时,她刻意闻了一下,发现不是杯子的味道,而是水里散发的味道,于是再次把水倒掉,回到办公室继续工作。

  凌晨3时许,一名保安到单位上夜班,拿着暖瓶到一层水房打水。他说,灌水的时候就闻到水里散发出一股刺鼻的味道,像是敌敌畏。当时他还没深想,拿着暖瓶回到值班室。倒水时,水里的刺激性气味特别呛,他也没喝。觉得水里肯定有问题,他打电话汇报给了安保部部长于某。

  于某到水房查看后发现水确实有刺激性气味,让保安看护,暂时禁止使用该台饮水机。当日早8点40分,于某报警。

  □量刑

  检方建议判处3至4年徒刑

  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到,饮水机在2014年9月23日22时30分时未发现异常。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在女工王某进入水房前,先后有4名可疑男子进入水房。

  经过排查和对比监控录像,专案组确定最后进入水房的男子是公司后勤部班长孟庆宇。另据公司内部员工反映,孟庆宇负责公司存储敌敌畏库房的管理工作。2014年9月27日17时许,民警在公司将孟庆宇找到。孟庆宇起初予以否认,在第二次审讯中才承认投毒。

  昨天,公诉人指出,公司的人都可以饮用事发饮水机内的水。敌敌畏易溶解于水,虽然刚投放时刺激性味道很大,但是如果当天夜里没人发现,第二天可能会气味消融。“当大家都感觉不到有什么气味时,可能会有人饮用,后果不堪设想”。

  公诉人表示,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孟庆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3年至4年量刑。

  孟庆宇的辩护律师建议判处其缓刑。公诉人表示反对,称孟庆宇投放敌敌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性质恶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是因保安发现及时,故孟庆宇不适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自述

  “生活压力特大,酒后就想发泄”

  都说四十不惑,还有3个多月就满40岁的孟庆宇却显得特别迷茫和压抑。昨天,他在为自己辩解时痛哭流涕,把自己形容得特别委屈。

  孟庆宇说,他小时候因为智商存在缺陷,读的是培智学校,初中上一年就辍学了。之后,他先是在家务农,1994年至2000年在北京市水泵厂工作。水泵厂倒闭后,他在麦当劳打过工,做过小买卖。2007年,他到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起初,他在食堂开车,2011年到后勤部担任班长。

  孟庆宇的妻子小他11岁,没有工作。夫妻俩有一个2岁的女儿。孟庆宇的母亲已经去世,70岁的父亲退休在家。他有一个哥哥、两个姐姐。

  对于后勤部班长的工作,孟庆宇并不满意。他说,自己负责厂里的绿化、洗衣间、保洁、宿舍管理,还负责垃圾站等处的消毒等工作。“工作特别繁琐,挣钱又少。升迁、涨工资又很难,所以一直特别不满。”

  孟庆宇每月工资

  4000多元,扣完五险一金约3400元。孟庆宇说,工资根本不够花。“全家就指着我一个人挣钱,生活压力特别大,所以在喝酒后就想发泄一下。”

  “现在想想都后怕。”孟庆宇说,在看守所的100多天里,他一直受着内心的折磨。每天都在懊悔。“因为这件事,我全家都毁了,我的孩子还小……”说到这里,孟庆宇泣不成声。他说如果不能被判缓刑,他不知道如何面对那么长的刑期。“我请求法官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释疑

  都是往饮水机投毒为何起诉罪名不同

  同样是在饮水机中投毒,“复旦投毒案”的被告人是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一审宣判也是此罪名。孟庆宇则是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类似的案件定罪为何不同?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齐林教授说,有没有公共危险性是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本质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是通过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的往往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孟庆宇向单位的公用饮水机内投毒,涉及整个单位多人的生命安危,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这一投放行为不需要实际导致人员伤亡,就视同既遂。如果致人死伤,则量刑更重。

  “复旦投毒案”的被告人是向室内饮水机投毒,该饮水机非公共场所使用,且投毒的对象特定,就是其同住的室友。在这种情况下,复旦投毒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备公共危险性,因此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阮齐林教授说,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致多数人死亡的,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但是考虑到公共危险性,习惯上还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来定罪处罚,该罪名更适合此类犯罪行为的特点,同时也涵盖致多人死伤的后果。

(责编:李彦增、聂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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