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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健全的法律撑起网售食品安全之伞

2016年12月29日08:33 |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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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用健全的法律撑起网售食品安全之伞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交平台走进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的食品,以其图文并茂、点餐方便、送餐快捷等特点,深受群众喜爱。与“微信美食”爆发式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对于微信朋友圈售卖食品的法律监管基本空白。下面,笔者结合监管实践就此做一分析。

存在问题

“微信美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颠覆了传统餐饮经营模式。网络交易消除了交易的时间与地域障碍,消费者在享受便捷消费方式的同时,也因为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而面临着安全隐患。

一是经营多无证。一个厨房、一个微信号加上一支配送团队,就可以在美食与消费者之间架设起一条直达通道。目前,由于没有明确的准入制度,大部分微信店铺没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于是便把自家厨房当“据点”,以微信朋友圈当“门店”进行食品经营。

二是质量难保证。经营一家正规的餐饮门店,从厨房环境、操作规范、卫生检疫、采购渠道、留样备案等,要达到一系列标准和要求才能获得许可。由于“微信美食”目前处于监管空白,微信食品经营者无需经过经营许可最基本的核查,即可对外销售食品,导致原材料进货渠道是否正规,烹制时的卫生条件是否达标,食品保鲜是否完善,配送环节是否冷链运输等都无从得知,甚至有些竟是无证无照、肮脏不堪的餐饮黑作坊,这些都增加了微信朋友圈售卖食品的安全隐患。

三是维权困难多。“微信美食”由于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而且买卖双方往往是私下交易,游离于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消费者没有发票等凭据,甚至不知道卖家的真实身份和地址,一旦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将会出现投诉无门、无法追溯的情况。网购食品具有虚拟、开放和跨地域等特点,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消费者异地维权难度更大。

监管盲区

鉴于微信朋友圈营销基于好友间一对一、一对多的特点,使得对其监管比通过淘宝、京东等常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食品更难,主要存在以下监管盲区:

一是管辖有争议。目前对于微信朋友圈售卖的食品能否由监管部门管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市民的“私权”领域,对于朋友圈售卖食品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进行约束,属于法律空白地带。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监管部门不能越权进行监管。另一种观点认为,朋友圈售卖的食品未必是安全的,随着销量的增大,在利润的刺激下,很多所谓的“私房美食”都已经规模化生产,交易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微信上的朋友,也未必都认识,购销双方很多已超越熟人关系,超出“私权”领域,理应纳入监管范畴。

二是主体难锁定。尽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及审查许可证的义务,但目前在微信朋友圈出售自制食品的经营行为,却因为“私权领域”的特殊性而无从管理。微信平台验证微商身份信息的机制也不完善,很多微信食品经营者做不到实名登记;或者虽然使用了实名,却不提供真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这就使得微信食品交易的监管不像常规实体店铺经营食品那样容易监管。有些微信食品经营者注册地、发货地、实际经营地是分开的,对监管者而言,面临着对象多变、职责交叉、依据缺失、地域模糊等挑战,很难溯源和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三是行为难定性。现阶段,微信食品经营者除一部分是实体店铺经营外,还有不少是没有实体店铺。在没有能够保障所售食品安全的加工场所、贮存条件等情况下,在家中制好后,直接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这部分经营者几乎都是无证照经营食品。对于这类行为是定性为无证照经营食品,还是小作坊或小摊贩的正常生产经营,监管人员一般很难判定,需要根据线上线下的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对策建议

微信朋友圈营销目前已是大势所趋,监管部门应借鉴“大禹治水”宜疏不宜堵的理念,应时而动,顺势而为,既要确保微信经营食品的便捷,避免“一管死”;又要筑牢网售食品的安全堤坝,让网络销售食品不再任性。

一是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并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可先行赔付。国家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必须具备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的场所等条件,否则将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已经有意把“微信美食”纳入监管之中,只是由于这种分散式、个人化的美食制作和销售,监管难度确实很大,所以在监管细则、监管举措上,还处在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改进当中。

二是探索构建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体系。针对网售食品具有的虚拟、开放和跨地域等特点,可探索构建全方位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借鉴线下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研究开发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及异地协助取证等有机衔接。同步建立完善网络食品消费投诉处理机制,落实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

三是强化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严格审查许可证,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同时,应加大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及其发布的食品信息、广告推广等监控力度,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直至停止提供服务。

四是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微信美食”的监管还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对于微信朋友圈售卖食品行为,是属于第三方交易平台还是个体化的网络交易,尚存在争议。建议立法部门尽早出台“网络食品交易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对食品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监管模式、监管要求等,落实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进而用不断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撑起网络销售食品安全之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山东省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罗 秋)

(责编:聂丛笑、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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