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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 不能离开社会共治

朱有权
2017年02月14日08:40 |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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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食品安全监管 不能离开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政府始终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持续改善,但食品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苏丹红、“多宝鱼”、“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严重挫伤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也敲响了食品安全监管警钟:怎样治理食品安全才能让大家放心?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如果能够基于效能原则,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将极大地改变目前监管力量不足、盲区较多的现状。在法治范围内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发挥所有社会成员的优势和主观能动作用,优化食品安全治理过程和治理效果,因此,社会力量是依法治国的生力军。

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治理仍然存在“重政府、轻社会”的倾向,如果认可社会力量在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者和主人翁地位,就应该在食品安全立法和制度上对此作出明确规范。具体做法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继续坚持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两法(刑法和行政法)衔接”。该做法有效打破了部门壁垒,保证了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内依法履职,对食品安全始终保持全程严打高压态势,便于有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

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虽然已经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坚持“社会共治”的监督管理制度(第三条),但对于“如何规范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社会治理的责、权、利没有作出明确规范,对落实这项工作也没有有效的办法,尚需进一步完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由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的特点,为了使执法机关更有效地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案件,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我国虽然也有相应的举报制度,但在举报方式、为举报人保密、提供奖励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建立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根据食品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守法情况,将从事食品安全行为的企业和责任人列入红黑名单,对其经营(从业)资格等作出相应褒扬和限制,增强守法经营的信誉和影响,增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作用。

要重视行业组织的作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一直有社会组织(如工商联、消协等)参与其中,笔者无意否认其巨大贡献,但行业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落实具体食品安全行政治理措施上具有独特优势,例如行业准入、退出、行业红黑名单等,这是食品安全行政治理落实的关键点,因为行业组织作为行业自治团体,具有熟悉行业情况、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彻底等特点,可以有效弥补食品安全行政治理的不足。

(责编:盛月、聂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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