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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積極支持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
明確職工持股會法律地位的建議

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宗慶后

2013年03月01日13:33    來源:人民網-食品頻道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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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初,國務院批轉發改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這是國家首次公開支持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使得企業員工可以分享企業發展成果,既擁有勞動收入,又獲得資本收入,對於推動我國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現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有著積極的作用。

同時,持股計劃可以有效提高持股員工的責任心和積極性,積極參與企業的生產和運營,促進企業發展。國家也可以通過員工購買持有國有企業股份收回一部分資金用於發展或其他支出。

因此,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出台關於促進企業員工持股改革方案及相關法律政策,推動國有企業實施全員持股,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員工持股,以推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進經濟更好更快發展,現提出有關建議如下:

一、政策層面:積極支持企業推行員工持股計劃,明確職工持股會法律地位

鑒於我國現行法律對職工持股會的地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建議相關部門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和企業試點形成的經驗,出台明確的政策法規,對員工持股相關操作特別是職工持股會的身份界定、法律登記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賦予職工持股會以明確的法律身份,保護企業、職工持股會及持股員工的合法權益。

目前,對於職工個人通過職工持股會取得的分紅收益,各地普遍適用個人所得稅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的稅率,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一方面,持股職工的分紅所得來自企業繳納各項稅收后的淨利潤,對分紅收入再行征稅構成重復征收﹔另一方面,與推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的目的相違背,因此建議國家立法規定減免職工持股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如參考個人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分紅時執行的10%的暫行稅率,或對員工購股薪酬採取零稅率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企業和職工積極參與推動持股計劃。

二、操作層面:鼓勵在職職工,發揮激勵和競爭作用

首先,職工持股應該是在職職工持股,以提高在職職工的責任心和積極性,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公司的生產和經營、促進企業發展﹔同時分享企業發展成果,既擁有勞動收入,又獲得資本收入。明確規定離職和離退休員工應退出企業股份。

其次,應允許企業通過職代會,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制定持股會章程,對持股會的組織形式、運行程序、持股職工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定,明確企業可以根據職工工齡、級別、業績等因素決定持股額度,與員工對企業的貢獻挂鉤,並根據企業考核結果對職工持股額度進行定期增減調整乃至退出,以真正起到競爭和激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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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姜方、趙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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