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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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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請全國人大對部門、地方違背上位法制定的法律法規
予以清理、廢除的建議

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宗慶后

2013年03月01日13:39    來源:人民網-食品頻道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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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事業的不斷深入,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已初步建立起來並日益完善,有力地推動和保障了我國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但同時也應當看到,在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中,還存在著不少不合理的現象,特別是一些部門和地方所制定的規章、地方性法規與國家大法相違背的現象比較突出。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我國的法律體系主要是由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所組成的。其中憲法和法律是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在法律體系中屬於上位法,而其他各種法律規范則是由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所屬的行政管理直屬機構制定的,屬於下位法。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下位法的規定不得與上位法相沖突。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部門和地方制定的下位法違背相關上位法、執法機關優先執行下位法而無視上位法的現象還時有發生。例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樣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並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明確規定了企業對執法部門的抽檢結果有提出復檢的權利,《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但是相關執法部門所制定的一些行政規章和國家標准(例如GB4789.1-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CCGF120.4-2010《果、蔬汁飲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以及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卻往往規定產品的微生物指標不允許復檢。這顯然是與《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等上位法的規定相沖突的。而各級執法機關往往是依照上級業務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章而不執行相關上位法,導致企業依法享有的權利被剝奪,造成法律適用混亂無序的局面。

類似的現象在經濟領域表現的尤為明顯,限制和妨害了企業正常的經營行為,不利於我國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加大對現行法律規范的清理力度,特別是對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進行全面的審查,對於一些部門和地方制定的違反上位法的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當盡快予以廢除,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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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姜方、趙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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