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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試點實施“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

5項許可將成首批實施事項

2018年08月28日08:33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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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5項許可將成首批實施事項

  惠州食品藥品企業辦理許可証程序將進一步簡化。 南方日報記者 王昌輝 攝

  “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優化行政審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日前,惠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藥監局”)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關於征求惠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意見的通告》,宣布決定在惠州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試點實施“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

  據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的重心在於事中事后監管,實現監管部門從傳統的集權管制向現代的契約化、柔性化管理方向轉變,促進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全面自主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目前,市食藥監局已經制定了《惠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可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於9月5日前將意見反饋市食藥監局。

  建立行政審批新模式

  市食藥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告知承諾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惠州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審批機關)提出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行政審批申請,行政審批機關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由行政審批機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對申請人而言,簡化了辦事流程,大幅縮短了審批時間。對監管部門而言,將許可前的現場核查改為許可后的跟蹤檢查,節約了人力資源,提高了監管效率,可以將有限的資源放在事中事后的監管上來。對社會公眾而言,食品藥品安全不但有生產經營者的書面承諾,更有監管部門事中事后強力監管的雙重保障,消費可以更放心。”市食藥監局相關負責人認為,這是一項“公眾、企業、政府”三贏的改革舉措。

  據了解,目前惠州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基層監管資源相對不足,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的問題仍然突出。另一方面,“重許可輕監管”的傳統管理觀念仍然沒有根本轉變,基層仍將主要精力投放在許可准入上,認為嚴格把好准入門檻,是降低安全風險的主要方式,忽視了后續監管工作,不同程序出現重許可輕監管的現象,后續監管成為薄弱環節。

  與此同時,企業主體責任仍然沒有落實到位,一些企業以經濟利益為中心,食品安全意識、誠信意識、法治意識不強,以及執法部門傳統的“保姆式”的監管,導致企業未能真正落實主體責任。而這些因素都導致了對於食品藥品企業重審批輕監管的現狀。

  “通過試點先行,進一步簡化和優化許可流程,促進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逐步建立誠信自律、規范經營、簡化高效、監管配套措施完備的審批新模式。”據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與傳統的審批模式相比,簡化了審批手續、優化了審批環節、壓縮了審批時間,能讓申請人可以快速取得審批,投入生產獲利。

  加強后續監管

  《意見稿》提出了第一批實施告知承諾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包括以下5項:《食品生產許可証》延續﹔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証》核發、變更、延續﹔經營場所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証》核發【限定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自釀酒)】、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証》變更(除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外)、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証》延續﹔《藥品經營許可証》(零售連鎖門店)換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証》(經營門店目錄第三類醫療器械)延續。

  根據《意見稿》相關編制說明,實施“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后,申請人根據《承諾制試點行政審批事項自查表》開展自查,若沒有禁止採用承諾制的情形,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許可事項的條件,並自願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可以提交申請。對符合條件,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部門當場發放《行政許可決定書》,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証﹔需現場核查類事項,后續監管部門應在3個月內完成監督檢查工作。

  改革將推動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后監管為主轉變。根據《意見稿》,行政審批機關作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后,對需現場核查類事項,應當在3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此外,對於不需現場核查類事項,由相關責任部門納入日常監管,並嚴格按照食品生產經營、藥品經營、醫療器械經營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生產經營者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市食藥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一旦在后續檢查中發現企業不履行承諾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根據違約事實是否主觀故意和是否造成社會危害依法處理。(記者 廖鈺嫻)

(責編:許曉華、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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