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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肉類”食品監管亟需規范

——制售有毒鳥肉、狗肉兩起刑事案件剖析

湯伯興
2018年09月07日14:59 |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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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特殊肉類”食品監管亟需規范

  2018年8月,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尚某、楊某等人利用“呋喃丹”高毒農藥捕捉野生鳥類並制售毒鳥肉案,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尚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6個月至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不等。而就在年初,靖江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陸某、陳某等人使用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獵殺農村家犬並制售毒狗肉案,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陸某、陳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至1萬3千元不等。這兩起案件的共同特點有兩個:一是違法犯罪分子均使用有毒的誘餌或毒鏢、毒丸毒殺動物,再加工銷售至餐館供人食用﹔二是違法犯罪人員組織化、鏈條化,參與人員眾多,來自不同的地區,因生意往來而形成團伙,在供應毒藥、毒殺捕捉、收購、粗加工、銷售等環節形成分工。案件的最初線索來自群眾舉報,分別由姜堰、靖江兩地食品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后,會同公安機關聯合追蹤,最終將分散多地的違法犯罪人員繩之以法。

  多重因素導致高風險

  在近年食品安全高壓態勢下,此類案件時有發生,甚至在一些地方從未銷聲匿跡,帶給我們諸多思考。

  不法分子逐利忘義是首因 毒殺野生鳥類、家犬的違法犯罪成本很低,不法分子法律意識淡薄,為了經濟利益而鋌而走險,觸碰了食品安全底線。而且這種毒殺行為大多發生在農村,作案地點比較偏遠分散,涉案人員似散兵游勇,不易被發現。

  法規標准不健全是硬傷 當前,國家對豬肉、牛肉等肉制品從飼養到銷售都制定了嚴格的免疫、定點屠宰和檢驗檢疫等程序,肉制品必須檢驗合格后才能上市,其監管體系較為完善。而對鳥肉、狗肉、蛇肉等特殊肉類制品的監管法規、標准尚不完善,有些方面還是空白,實施監管的依據不完備。

  經營者把關不嚴成短板 毒鳥肉、毒狗肉能夠堂而皇之地走進餐館、端上餐桌,與餐飲經營者的法律、安全意識不強有關。原料把關不嚴,進貨查驗、索証索票等制度形同虛設,個別經營者甚至與毒殺鳥、狗的違法人員沆瀣一氣,損害食客健康安全。

  監管不力存漏洞 許多地方招牌野味餐館、特色狗肉餐館等經營場所較為隱蔽,由於所處位置、經營規模等因素,屬地監管部門很少能巡查到,使其成為食品安全監管盲區。特別是經營者將採購的來路不明的鳥肉制品、狗肉制品貯存於比較隱蔽的地方,即使執法人員進行例行檢查,如果檢查不仔細,也很難發現問題。

  劇毒化學品等產品管控不嚴存隱患 國家法律法規對劇毒化學品、麻醉藥品、高毒農藥等產品流通都有嚴格的規定。但在近年來發生的毒狗肉、毒鳥肉等案件中,氰化鈉、“琥珀膽鹼”、“呋喃丹”等產品在個人之間可隨意流通買賣,甚至大批量交易,凸顯出此類產品的流通監管存在薄弱環節,給不法分子留下利用空間。

  綜合施策 嚴格監管

  經毒殺的鳥肉、狗肉食品安全風險很高,如果人食用了有毒物質殘留的肉制品,將對健康產生危害,嚴重者可危及生命。上述案件警示我們,對特殊肉類食品安全的監管亟需引起重視。筆者認為,對此應綜合施策、多管齊下,積極推動特殊肉類食品安全監管規范化。

  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上述兩案件中的違法犯罪人員受到嚴厲懲處,警示食品生產經營者要誠信守法經營,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食品經營者應真正懂得“食材安全、食才安全”,嚴格落實食品經營管理制度,把好原料進貨關。

  完善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 食品監管部門對特殊肉類食品監管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產品的標准、規范,建議國家參照豬肉、牛肉等產品的監管機制,對加工流通環節的特殊肉類制品出台相應規定,整合並完善檢驗技術標准,進行嚴格監管。

  加強市場監管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食品餐飲環節“雙隨機”抽查和產品抽檢,著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對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始終保持嚴打態勢。有關部門要加強劇毒化學品等產品運輸、物流、銷售等環節的動態監管,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嚴防此類產品進入違法犯罪渠道。

  推進社會共治 要用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政策,發動群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讓更多的食品企業內部人員充當“吹哨人”。近年來,泰州市查處的食品安全嚴重違法案件,70%以上的線索來自群眾舉報,市政府出台的舉報獎勵政策的積極作用已經顯現。同時,要加強“行刑銜接”,建立與公、檢、法等部門的食品安全重大案情通報、會商機制,形成打擊合力。要深入推進食品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構建食品企業失信懲戒和“黑名單”披露機制。

  (作者單位:江蘇省泰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責編:許曉華、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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