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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致人身傷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2018年09月17日10:19 |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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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食安法百問百答】食品致人身傷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案例解讀

  小李和小魏買了蛋糕慶祝結婚紀念日。可是在吃完蛋糕之后二人都非常不舒服,於是去醫院就診。經檢查診斷,醫生認為是由於他們吃的蛋糕有問題引起的。小魏想起訴該蛋糕店,賠償自己的醫療費,並要求該蛋糕店賠償精神損失。她的這種做法對嗎?

  專家說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在本案例中,蛋糕店出售的蛋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造成小魏和小李人身傷害,他們依法可以要求蛋糕店賠償醫療費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損失。此外,根據該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所以,若該蛋糕店明知蛋糕存在缺陷仍出售,則小魏和小李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但是不能要求精神賠償。

  一句話點評

  消費者因食品安全問題受到人身傷害時,有權要求生產經營者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但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之外,消費者一般不能請求賠償精神損失。

  (本文摘自由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看圖讀懂食品安全法》)

(責編:許曉華、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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