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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

生產、經營食品不符合公開聲明標准最高可處貨值10倍罰款

2021年01月13日10:17 | 來源: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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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對外公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12月30日通過,已正式公布實施。

其中,關於企業公開聲明的標准具體的修改內容為,“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其公開聲明的標准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屆滿仍不符合其公開聲明標准的,沒收不符合其公開聲明標准的食品,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列食品的抽樣檢驗: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消費者投訴舉報較多的﹔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和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表明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食用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旅游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生產經營的﹔傳統節假日期間應節性的或者應季消費量大的等。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使用簡化流程、快速檢測等方法,對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進行初步篩查。初步篩查結果表明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安全國家標准的,實施進一步檢驗。被篩查人對初步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國家規定時限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簡化流程,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初步篩查結果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檢驗前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或者持有人對初步篩查結果無異議並且自行下架或者銷毀該批次食品或食用農產品的,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其自行下架或者銷毀后,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記錄和保存進貨查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從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以及其他列入市場監管部門重點監管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電子追溯的標准和規范,建立健全內部電子追溯體系。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每年至少對食品安全情況進行兩次自查,並形成書面記錄。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出示自查記錄。(劉 強 記者傅江平)

(責編:李軼群、許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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