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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違規、銷售混亂 國家禁用農藥為何禁而不絕?

2013年05月29日08:23    來源:新快報    手機看新聞

  ■制圖:王雲濤

  明禁農藥濫用調查

  報告:土壤檢出農藥殘留嚴重﹔現實:國家禁限用農藥堵而不絕。這不禁令人引發這樣的聯想,普通農藥的使用是否更為泛濫?連日來,受訪的菜農均給出了這樣的回答,“菜還很多查不出來,誰能查到農藥用了多少?”

  專家介紹,國家禁限用農藥,源於這些農藥的劇毒性以及殘留時間過長對環境的影響。此次新快報記者在山東、廣州捕捉禁限用農藥蹤影的同時,也試圖解開為何禁而不止的謎團。

  生產的違規

  成分標示不清未提限用規定

  作為禁限用農藥泛濫的源頭,記者連日來苦心尋找生產廠家。

  記者所購買的“?喃丹”、“氧樂果”,在包裝上與其他普通農藥無異。其中“?喃丹”外包裝顯示生產日期為2013年4月3日,產自江門新會區農得豐有限公司。網絡上搜索該公司,顯示經營范圍為復合肥。包裝上簡易說明了用途,可防止甘蔗螟虫。但對於國家的限用規定隻字未提。這種情況同樣出現在“氧樂果”等農藥包裝上。

  值得一提的是,這些農藥在成分上標識相當不清,僅顯示了農藥的種類,並無具體化學成分標識。據某無公害農庄老板老黃(化名)透露,這些農藥的生產主要來源於兩種,一種是正規廠家偷偷生產,一種是非法作坊私自調配。

  銷售的混亂

  菜農難以辨別聽憑商家介紹

  由於禁限農藥無法光明正大銷售,進貨渠道也由批發轉向農藥銷售員直接上門兜售。

  在記者購買農藥的過程中,店主不停向記者推介農藥。如,記者想購買“殺虫?”,店主取出一批農藥稱“這就是差不多的了。”不過,在這些農藥的外包裝上,卻無法判斷出成分是什麼。

  “一般農民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在用什麼農藥,都是老板說了算。換個角度想,老板也想生意好,自然會推銷一些毒性強的農藥,農民聽效果好,自然就用了。”老黃說。

  菜農的選擇

  或致慢性中毒收入未必更高

  “菜賤傷農”,原本在田地裡每天辛勞的菜農,在使用高毒農藥這個問題上,儼然成為人人口誅筆伐的對象。但在新快報記者採訪過程中的體會是,其實菜農本身才是高毒農藥最大的受害者。

  在農藥的銷售和使用的環節中,菜農是真正和高毒農藥接觸最密切的人群。像甲拌磷等劇毒農藥,散發著刺鼻的氣味,記者只是拿著拍了幾張照,就感到被其氣味熏得頭暈。在甲拌磷的毒性介紹上說,短期內接觸(口服、吸入、皮膚、粘膜)都可能引起急性中毒。長期接觸也可造成慢性中毒,主要有神經衰弱綜合征、多汗、肌束震顫等。在銷售過程中,銷售商只是需要搬運,隔著包裝,不需要打開,對農藥的接觸較輕微,而在使用過程中,菜農必須親自用手打開,在澆灌工具裡進行配藥。在這個過程裡,保護措施簡陋或者說根本沒有保護措施的菜農完全暴露在劇毒農藥的侵害下,由於噴洒或者澆灌過程持續很久,菜農每次作業都是一個中毒的過程。只是由於慢性,所以這種中毒被忽視了。

  在關於幾種如甲拌磷的劇毒農藥使用說明裡均有介紹,“農藥用后的空瓶必須洗淨打碎深埋,或交回有關部門集中處理,嚴禁做其它使用”。但新快報記者在採訪過程中看到,田地裡隨處可見用過后的空瓶或者包裝袋被隨手丟在田埂,其造成的后期污染根本得不到菜農的重視。而由於田地裡往往要在水井處配藥,所以水井處的水質污染最為嚴重,菜農們在勞作過程中的飲水、洗臉等也恰恰是在水井邊進行。這種水源的污染令人觸目驚心,菜農卻絲毫不知。

  另外,從市場角度講,為了增產,菜農們普遍使用了劇毒農藥后,戶戶增產導致的結果是相同蔬菜總量的倍增,直接結果是菜價反而由於供大於求而下降。如果菜農們都不使用農藥,雖然產量會降低,但“物以稀為貴”,每單位蔬菜價格的提升,最后給菜農帶來的總體收益未必下降。大規模施用高毒農藥造成的后果只是中了毒、出了力,反而未必收入更高。

  而一旦施用農藥被曝光,市場拒絕購買其蔬菜,“壞掉了名聲”,則對農業生產是長期的打擊。從各種角度看,不管菜農吃不吃自己種的菜,其自身都是禁藥濫用的最大受害者。

  回應

  廣州市農業局:

  將派員調查

  就國家禁限用農藥仍在普遍使用一事,記者昨日採訪了廣州市農業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家禁用農藥有明文規定,肯定不能使用。不過限用農藥要視實際情況而定,他們將派出工作人員前往調查,並盡快給出處理結果。市民如果發現禁限用農藥在使用,可撥打市農業局農藥化肥種子舉報電話020-86392410進行投訴舉報。

  現狀

  廣州農藥需求量大

  在此前記者採訪該局時問及農藥監管的難點,該局回應說廣州市蔬菜種植面積大,復種指數高、種植期不一,蔬菜田間氣候變化大,帶來病虫害發生種類多,主要病虫害達50多種,農藥需求量大。由於農藥品種繁多、不同的農藥品種有不同的使用方法,給農民的安全使用帶領了較大的困難,從而導致農藥殘留量大,污染環境。

  對於農藥使用,市農業局表示有明文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含有違禁農藥成分或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款及《廣州市農藥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阮劍華 王琛)

(責編:趙雅楠、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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