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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爾瑪工會再惹風波 被指失職遭解職員工起訴

2013年08月06日09:20    來源:中國企業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沃爾瑪工會再惹風波 被指失職遭解職員工起訴

  工會是員工最基本的維權機構,員工一旦遭遇不公,工會往往成為員工“救命的稻草”。然而在近日,一位普通工人卻將自己所在單位的工會告上法庭。而這家公司,正是鼎鼎有名且一度佔據世界五百強首位的沃爾瑪。

  《中國企業報》記者獲悉,7月23日下午2點20分,在深圳福田區法院舉行的案號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33號”、案由為“名譽權糾紛”的案件中,原告王亞芳起訴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分店工會委員會。起訴的原因則是該工會在一起員工與企業的勞動糾紛中未能盡到應盡的義務。

  據了解,員工起訴工會在國內尚屬首例,此案自然引發業內高度關注。然而,昔日沃爾瑪與工會之間的種種“恩怨”,則讓這起案件更多了一絲耐人尋味之處。

  未盡義務沃爾瑪工會

  遭解職員工起訴

  記者梳理了本案的前因后果得知,今年37歲的王亞芳從2002年起就職於沃爾瑪香蜜湖分店擔任收銀員工作。工作9年后,2011年7月,王亞芳卻突遭沃爾瑪以“不誠信”的理由辭退。而所謂的“不誠信”,則是其因在家中扭到腰部,向公司請了5天病假。病假期間,王亞芳前往香港大學參加了一次關於勞動法及工會知識的培訓。

  隨后,王亞芳將沃爾瑪告上了法庭。2012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沃爾瑪以王亞芳病假期間前往香港參加培訓活動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過於苛刻,屬於違法解除,應予賠償。此事一度引起業內的廣泛關注。

  然而,在贏了官司之后,不久前,王亞芳又以“名譽權糾紛”將香蜜湖分店工會告上法庭。

  8月1日,中國政法大學系統法學與疑難案件研究中心主任調研員、北京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杰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員工以名譽權形式起訴工會的案件在國內尚屬首次。

  對於訴訟沃爾瑪工會之舉,王亞芳代理律師、廣東勞維律師事務所孟凡琦認為,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在整個過程中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

  孟凡琦解釋稱,按照《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該在調查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王亞芳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正是由於工會沒有經過調查這道程序就直接同意了沃爾瑪的做法,並沒有為工人起到代言的作用。

  王亞芳對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的指控是否成立呢?

  據《中國企業報》記者了解,王亞芳系2011年7月18日5點多遭公司多位領導談話並被解聘,當天下午,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即收到該通知書並作出簽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通知書就解聘王亞芳向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作了說明,“如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不同意解聘王亞芳,應當作出書面說明,逾期未說明即視為同意。”令王亞芳不解的是,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並未作出書面說明,這直接導致沃爾瑪作出解聘王亞芳的決定。

  “在法庭上,我方當庭問了對方律師幾個重要問題,對方律師啞口無言。”王亞芳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

  近日,記者撥打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事務部電話採訪,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沃爾瑪曾嚴重抵觸工會

  記者了解到,此次並非沃爾瑪首次身陷“工會門”。

  1996年沃爾瑪進入中國后,全國總工會曾多次要求其建立工會,卻屢遭拒絕。拒絕的原因,則是“在全球沒有組建工會的慣例”“是否成立工會,決定權在員工”“職工沒有成立工會的要求”等,這也引發業內的廣泛質疑。

  在全總不斷加大外商投資企業建會工作力度的情況下,直到沃爾瑪進入中國十年以后,2006年7月29日,沃爾瑪迫於壓力,才在中國建立了第一個工會組織。

  然而,即使沃爾瑪建立了工會組織,仍然受到業內的詬病。

  有報道稱,沃爾瑪總部曾就晉江店工會成立一事,向分店下發“備忘錄”稱,如果工會人員到店宣傳,不要和他們交談,當場撕掉宣傳材料扔進垃圾箱,不許個人傳閱等等,表示沃爾瑪不歡迎工會組織。更有個別高層開會時稱:“誰參加工會,誰走人!”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本案中起訴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的王亞芳曾經全票當選為該工會委員,總在幫員工爭利益。在她的爭取下,單位在三八婦女節破例為女工發了福利,員工們還得到了高溫工作補貼等。

  在擔任了3年的工會委員后,2009年,王亞芳突然被宣布不是工會委員。

  首例員工起訴工會的標杆意義

  《中國企業報》記者最新了解到的信息顯示,王亞芳起訴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的官司並未當庭判決。雖然如此,深圳當地多家勞工組織向《中國企業報》記者証實,他們正積極行動,以各種方式支援王亞芳打這起“國內首例員工起訴企業工會”官司。

  早在7月23日王亞芳起訴沃爾瑪香蜜湖分店工會前幾天,深圳春風服務機構負責人張治儒就告訴記者,“勞工維權,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注。這將是新中國成立64年以來中國工人第一次把不稱職的工會告上法庭的典型案例,有望借此徹底改變中國工會飽受指責的尷尬現狀!”

  而在業內專家看來,這起“國內首例員工起訴企業工會”的案例,無疑具有巨大的現實意義。

  華南理工大學教授、博導李敏認為,工會無論從哪方面來說,都需要與工人溝通、核實,先要用行動來維護工人權益,這是一個應盡的程序和責任。工會也可以從中調解,減少雙方的損害。

  勞動法專家左祥祺也表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一項基本職責,要求工會必須要履行,如果不履行就是失職。

  王永杰認為,本案具有標杆意義。在事關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上,工會往往不敢替工人說話。本案訴訟的意義在於讓工會回歸工人之家的本位。 “《工會法》規定,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所以,勞動者可以依法組織工會,並制定工會相關的規章制度和選舉制度。罷免那些不能維護職工自身權益的負責人,讓工會名副其實。”王永杰說。

(責編:姜方、趙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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