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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攻”明星企业的诉讼戏愈演愈烈

后院失火154位股民告五粮液 律师:虚假陈述成本太低【2】

2013年06月04日13:26    来源:新闻晚报    手机看新闻

  算账

  虚假陈述被指成本太低

  即使满打满算就按2000万计,这对于五粮液来说是个什么概念?记者查阅公司年报,2012年五粮液共实现销售额272亿元,增长34%;实现净利润达到99亿元,增长61%,高踞上市川企盈利头魁。

  耐人寻味的是,五粮液董事、党委书记唐桥和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陈林的年薪分别为205.61万元和204.67万元,董事长刘中国则以171.57万元薪资紧随其后。光三人的超高薪资就累计达到近600万元。

  更值得一提的是,与五粮液在广告投入上的巨大手笔相比, 2000万元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 2012年11月 18日,中央电视台 2013年黄金资源广告招标竞购大会上,五粮液不惜凭借4.99亿元夺得下半年的报时广告位。

  “直到5月28日诉讼时效截止,法院才决定受理股民索赔的案子。现在出公告也不怕了,人数定了金额也定了,股民索赔标的不超过2千万,再打点折扣什么的,虚假陈述的成本确实低。”臧小丽不讳言。

  许峰则告诉记者,在以往代理的案件中,投资者最终获赔的比例大约在70%到80%,也就是说, 2000万元的索赔额最终能够落袋的不太可能超过1600万元。

  记者注意到,据 《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罚款金额只是30万元以上、 60万元以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区间更是只有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这样的既有规定普遍被认为很难达到震慑违法、杀一儆百的效果, A股市场信任危机的持续发酵也难阻止。

  “虚假信息陈述已是一个屡禁不止的老问题了,行业协会自律、行政处罚、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监管部门可谓十八般武器都用上了,始终收效甚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风难遏,除了既有制度不完善外,最重要的还是我国虚假陈述的违法成本太低,尤其是违法退市制度、虚假陈述刑罚制度及司法救济诉讼不够严苛和刚性,导致虚假陈述在既有法律框架内恶性 ‘自体循环’。”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季先如是说。

  而美国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在根据该法或依该法制定的的任何规则和规章需要所提交的任何申请、报告或者文件中作出虚假或有误导性的陈述,当属犯罪。证券交易法规定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自然人最高罚款为100万美元,非自然人最高罚款为250万美元,徒刑和罚款可以并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成本远高得多。

  回放

  “三宗罪”遭证监会处罚

  五粮液索赔案最早还要追溯到2009年3月。当时五粮液就被披露在某证券公司违规委托理财,但遭当事人否认。一个月后,有四位投资者起诉五粮液的年报审计报告不实,但法院以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而一直未予受理。

  直到2009年9月9日,五粮液自己的一纸公告才让外界了解其正被以 “涉嫌虚假陈述”的罪名遭证监会调查。 9月23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对五粮液虚假陈述案的初步调查结论,认为五粮液涉嫌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一,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 (总计约7000多万元);其二,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五粮液曾经以1.3亿元投资证券,后来证券公司破产,仅获得破产清算后的资金 458万元。 2006、 2007、2008年的中报、年报均涉嫌虚增利润;其三,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

  据悉, 2007年,五粮液子公司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72.5亿元,但五粮液2007年年报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却为82.5亿元,二者相差了10个亿。五粮液对此重大的差错也没有及时更正公告。

  证监会认为,五粮液涉嫌违反了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具体的处罚看,已经达到了即有法定的上限: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高管唐桥、王国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高管也作出了处罚。

  股民认为,自己的股价损失是由五粮液的虚假陈述、信披违规造成,根据司法解释,股民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以2011年5月28日五粮液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算起,诉讼时效正是于2013年5月27日届满,股民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起诉。

  在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尹晨律师看来,依据民事诉讼法,这种群体诉讼只要证据准备充分,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最后肯定会立案,而且胜诉概率较大。但不排除被告方采用公关等非法律手段阻止案件审理。

(责编:赵雅楠、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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