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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攻”明星企业的诉讼戏愈演愈烈

后院失火154位股民告五粮液 律师:虚假陈述成本太低【3】

2013年06月04日13:26    来源:新闻晚报    手机看新闻

  追问

  谁来保障基民利益

  尽管人数没有预想中大,毕竟还是有部分股东找到了追偿的门路。据相关资料显示,持有五粮液1.74亿股的九大机构,当日也合计损失了约2.3亿元。

  基于五粮液是深A “绩优股”,五粮液的大股东除宜宾市国资委外,几乎全部是基金公司重仓持有,其中包括上投摩根基金、融通深证基金、诺安股票基金等多支基金,而基金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基金投资者即基民。

  若要为国内投资者群体划分氏族,股民、基民无疑是 “并蒂两枝”。可虽然基金业已经建立了以 《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十几项部门规章为主体,以及近百个规范性文件相补充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但这一堪称系统化的法律构建却难将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落到实质。

  记者翻阅了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第十九条,注意到有这样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包括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换言之,法理上,基民维权所需的重要法律依据已然具备。

  但路遇 “大鳄”,基金公司却选择闷不吭声。 “绝大部分基金公司基于基金管理费的旱涝保收原则,通常都在需要代替基民扛起诉讼权利的时候集体失声。”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坦言。

  圈内人士对记者介绍: “基金公司要想维权,需要提交比一般股民、基民更多的证据,首先要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被告的工商注册资料或户籍资料;其次,需要提交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关于揭露日的文章或者公告,还需要提交进行交易的凭证。另外,需要提供尽职调查报告等可以证明自己尽了专业投资管理人责任的证据。”

  盲区

  制度缺位致诉讼不易

  记者注意到,典型的如紫鑫药业的虚假陈述案中,尽管持股的基金公司成堆,却未见一家基金公司站出来代言基民的投资损失。

  而本就稀少的基金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的历史案例中,东方电子案中起诉广州风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广夏案中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均未胜诉。

  “基金公司的损失其实最终还是被基民承担了,基金公司应该积极起诉五粮液公司,如果不起诉,基民可起诉基金公司不作为。”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基民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不过,话虽如此,根据 《公司法》规定,如果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基金百分之一以上份额的基民,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但实际上,由于基民人力、物力等的限制,很难征集到如此多的基金份额起诉,若基金放弃诉讼权,基民很可能出头无望。

  除了基金公司,经常露脸的45家券商研究机构中,也有39家未作任何评论。对这家有106只基金和47万中小投资人持仓的 “重要公司”,一贯标榜为市场趋势导向的券商研究机构,未向投资者提出任何投资参考意见。

  实际上,五粮液案仅仅是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中的冰山一角。有数据显示,自2005年公司法以及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以来,虚假陈述等事件并没有减少,反而还有上升的趋势。 2004年~2008年,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事件有210件,其中对信息披露的处罚90件,对公司高管的处罚高达738人次;2009年以来,行政处罚的件数和人数还在增加,被处罚的行为都是2005年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之后发生的。

  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现状与违法成本过低自然有关。仅从诉讼成本来看,其实股民的支出并不算太高。厉健对记者介绍,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这类案件中,股民打官司的成本主要是起诉时预交给法院的诉讼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一般在索赔金额的2%上下,例如索赔2万元,预交诉讼费300元;索赔10万元,预交诉讼费2300元。诉讼费最终是由败诉方负担。到目前为止,这类案件大部分都是由被告公司负担的。”厉健告诉记者。

  厉健还补充: “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这类案件,通常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不事先收取律师费,只有在官司打赢、股民获得赔款后,再按双方协议约定的适当比例支付律师费。有些律师会根据管辖法院远近程度,每位股民分摊几百元至一千元差旅费用。”

  但实践起来,公司的经营状况、买入卖出的时点和申请维权的股民数量都被认为可左右最终结果。 “如果股民数量太少了,没有引起媒体关注,也可能增加败诉的风险,但如果股民数量太多了,标的金额太大,一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二则企业也会不认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

  一个现成的案例是: 2009年3月3日,华闻传媒发布公告宣布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被财政部在检查公告予以行政处罚并点名批评。半年后, 800多名投资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索赔1亿元,但这一请求最终被驳回,主因就是索赔金额过大。

  而存在这样的 “弹性空间”,根源还是在于法律界定的不明确。臧小丽就呼吁,目前维权成功的或正在维权的案件多是虚假陈述案件,法律应该明确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间的因果关系。

  “由于目前的法律对系统风险的界定比较模糊,但凡法院有一点地方保护,很有可能界定股民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然后将上诉驳回。”许峰这样解释道。

  延伸

  未来一年有19个诉讼将期满

  五粮液案暂落帷幕,记者注意到,未来一年中还有19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案即将到期,相关股民可以及早关注诉讼信息。

  本月内,就有钱江摩托和*ST银河两家公司诉讼期满,其中,钱江摩托未及时将美可达公司和益鹏公司涉及搬迁及补偿事宜予以披露,期满时限为2013年6月26日;*ST银河涉嫌虚增2004年、2005年利润,隐瞒关联交易、隐瞒担保等,期满时限为2013年6月11日。

  而在年底之前,更有14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诉讼期满。其中,ST金化2004、2005、2006年未披露提供担保情况,期满时限为2013年12月19日;江苏三友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期满时限2013年12月2日;*ST大地造假上市,上市后信息披露不实,期满时限2013年12月2日;*ST亚太和SST天海分别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不实披露资产收购事项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重大诉讼等事项陷入诉讼,期满时限都是2013年11月29日。时间再往前推至10月11日,共有多达7家上市公司诉讼期满。其中,深圳能源未按规定核算收入、资产、负债等;国药一致关联方交易和余额披露不实、未披露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2009年度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等;烟台冰轮资产不实、收入不实、成本费用不实。

  益佰制药则无依据预提产品监测费8481万元,并从中违规列支市场费用;桂林三金推迟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12亿元;天方药业数罪并罚,财务费用中列支外单位票据贴现息787万元、以假发票列支费用79万元,并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等;栖霞建设募集资金3亿元,实际使用情况和报告披露不合规。

  10月9日到期的上市公司则是安妮股份,200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成本、虚增利润。而9月27日到期的上市公司科达股份则是因为2006与2007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2008与2009年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

  2014年6月以前,还有三家公司即将期满:ST鲁北因2007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2008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期满期限为2014年5月22日;紫金矿业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信息,期满期限为 2014年 5月 10日;ST昌鱼则因为2006、2007、2008未及时披露有关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等诸多行为身陷诉讼,期满期限是2014年2月16日。

  据悉,如果委托律师代理索赔,股民需要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其中,买入认购权证并行权的股民提供的对账单,还应包括认购权证买入时间、单价、数量、行权时间、行权价格、行权后股数等。(劳佳迪)

(责编:赵雅楠、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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