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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香楼”之争落槌 西关世家使用莲香楼商标要付费

2013年10月09日08:05    来源:新快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西关世家使用莲香楼商标要付费

  ■百年老字号莲香楼对于广州老街坊来说,依然有着不可被替代的地方。

  “莲香楼”之争落槌

  该费用数额将按2006年相关文件以每年137万元为基数,年递增3%来支付

  位于广州上下九十甫路的老字号“莲香楼”,糕点手信是广州街坊走亲访友的首选。成立于清光绪年间的广州莲香楼有限公司是名副其实的百年老店,不过在2006年改制被收购时,随之产生一场“马拉松式”纷争,多年来让商标持有人与公司大股东一直纠葛其中。

  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通报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大股东)被判依约给付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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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商标使用费埋下纠纷伏笔

  今年7月2日,广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集团”)在媒体上发布《权利申明》,声称自己是莲香楼注册商标唯一所有人,对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的生产和销售者提出严正警告。

  饮食集团的矛头,对准的是莲香楼公司的大股东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关世家公司”)。两天后,不甘受声明事件影响的西关世家公司向广州越秀法院提起索赔千万标的索赔诉讼,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双方真正的矛盾却源于2010年始的一场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官司。事情要从2006年的改制说起。

  2006年4月17日,广州市国资委向荔湾区国资局发出《关于做好无形资产持有者更名工作的函》。该函称,已委托饮食集团持有、管理莲香、泮溪等老字号及商标。此后,饮食集团进行注册更名,受让了原属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的莲香楼系列商标及老字号品牌。

  而此时莲香楼公司已陷入了经营困境,相关股改无奈启动。同年7月,广州产权交易所受荔湾国资局的委托发出公告,以公开竞投方式转让莲香楼公司99%的股权。

  这次拍卖的前提条件是,拍卖改变了莲香楼公司的国有性质,莲香楼老字号及商标实行有偿使用。也就是说,这次拍卖标的并不包含莲香楼商标权属。

  西关世家公司参与了收购,终以5120万元进行收购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用。

  不过,此次成功拍卖并没有让西关世家公司与饮食集团迎来“蜜月期”,却因莲香楼商标使用费用埋下了纠纷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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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端

  新东家不同意使用费递增3%

  2006年9月1日,作为出让方的荔湾区国资局与西关世家公司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合同其中约定,西关世家公司必须承诺使用莲香楼老字号商标并缴纳使用费,同时不得自行注册企业衍生商标。

  然而,《合同》并未确定具体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及期限。

  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只在竞标前广州国资委发给荔湾区国资局的一份第16号文件中有提及,莲香楼“老字号”、商标的使用费以每年137万元为基数,年递增3%,作为招标条件。

  入主后,新东家对于莲香楼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颇有微词。2007年7月15日,该公司给饮食集团发函,请求调低和缓缴使用费。此后直至2009年10月期间,该公司多次给饮食集团发函,均为请求调低和缓缴使用费。

  对此,饮食集团也先后多次对使用费的缴纳和期限提出了不同的方案,但遭到新东家的拒绝。最终,饮食集团在2009年10月12日发函要求严格按照广州国资委16号文确定的标准执行,不调减,并警告称逾期不签许可合同,则将终止西关世家使用莲香楼商标。

  双方因此闹上法庭。2010年11月4日,饮食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西关世家公司,索要其欠缴的商标使用费用,并自2010年9月1日起以154.1946万元为基数,按每年递增3%继续缴纳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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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

  16号文成为案件关键证据

  据了解,西关世家公司对于莲香楼商标属于国有并无异议,只是对于使用费以及期限存在不同看法,并认为饮食集团的要价太高。“如果年增3%的话,长久下去,这个商标使用费将是天文数字。”

  西关世家认为,竞拍当时莲香楼商标价格估值是900万元,这应该是上限,而其已经“顾全大局”缴纳了巨额使用费,但并不代表其同意广州国资委的16号文确定的支付标准。

  而饮食集团据以主张标准的关键证据也是这16号文。如何看待这16号政府文件对双方许可合同的效力成为本案的焦点。

  饮食集团认为,西关世家公司早在竞标前已经知悉广州国资委16号文确定的“年使用费为137万元,每年递增3%”的计算标准,而且《股权交易合同》签署后也一直在使用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但没有按递增标准支付使用费,构成违约,共欠缴2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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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

  使用商标西关世家须按约付费

  据悉,本案经广州中院一审,部分支持饮食集团诉求。饮食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核心是广州国资委16号文能否作为确定商标及老字号品牌许可使用费标准的依据。法院认为,西关世家从参与竞标开始,就可以从相关竞标项目文件中清楚知晓16号文的内容。该文先于竞投截止日前印发,且相关条款内容还在当时的媒体上公布。

  西关世家公司作为一家有实力且理性的市场主体,具备了审慎评估合同获益与风险的能力,其参与竞投且未提出异议,可推定其接受使用费标准即递增率这一交易条件。

  从双方的函件往来也可以看出西关世家公司一直寻求调低基数、变更递增率,也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一开始是接受16号核定的基数和递增率的。

  本案中,双方函件中只有对第一年减半收取交接和装修期间的许可费用达成一致,即该年许可费为108万多元的合意成立外,其他没有达成任何一致的修改。故16号文确定的首年137万元基数以及3%递增率依然有效。

  综上,法院于9月30日依法向双方邮寄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判决西关世家公司按国资委16号文规定额度补缴2008年9月到2010年8月的不足部分合计21万余元,且自2010年9月1日起按照154.1946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的标准向饮食集团缴纳使用费。

  ■探讨

  纠纷不利莲香楼长远发展

  “老字号并非是一种专门知识产权权利。对企业而言,它更多代表的是某种商誉。对老字号的法律保护,更多是通过其注册商标、商号、知名商品名称等进而实现对其的保护。”广东高院民三庭审判长肖海棠告诉笔者,如何在立法上更好地保护老字号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案的饮食集团就是由于对商标许可合同条款的认识不足,导致了有关权利义务规定不完备,也为今天西关世家公司与饮食集团对簿公堂埋下隐患。

  事实上,西关世家公司也颇有实力,是家具有现代管理理念的企业,然而一旦陷入商标权纠葛势必不利于莲香楼的长远发展。今年初,莲香楼“广货北上”在北京召开体验馆,后被迫停业,该公司称也是因为与饮食公司商标使用方面的争议。

  “和则两利”,法官建议双方公司应当坐下来谈一谈,就莲香楼商标的许可费用、期限、发展规划、权利范围等揉碎谈细,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新快报记者 李海强 通讯员 林劲标

 

(责编:曾璇、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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