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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最嚴重者可判死刑 罰金上不封頂

2013年06月17日16:27    來源:新民晚報    手機看新聞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近期出台“兩高”的司法解釋對懲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何新內容,上海如何貫徹實施?今天上午,在市高院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鄒碧華詳細解讀了該司法解釋出台后的新變化。最嚴重的情況可處以死刑,罰金上不封頂甚至可讓其“傾家蕩產”。

  今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上海則在近期制定了十條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貫徹該司法解釋。具體而言,要堅持兩個從重原則,將對犯罪分子處以更嚴厲的懲罰。

  一是在定罪上從重。“在過去的該類型犯罪中,經常出現犯罪涉及到多個罪名的競合情況。”鄒碧華表示,該司法解釋明確提出,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個食品犯罪基礎罪名定罪處罰。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侵犯知識產權罪等情況,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應懲處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對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並受賄的,以相關瀆職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

  二是在量刑罰金上從重。“過去的法律在罰金上按照銷售金額2倍以下處罰,本市過去處罰一起地溝油案中處以20萬元罰金在當時已經很高了,但按照該司法解釋,罰金將更高。”鄒碧華表示,按照該司法解釋,對於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2倍以上的罰金。“但該法律並沒有設定上限,也就是說嚴重觸犯法律的可讓其傾家蕩產。”

  同時,意見提出,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獲利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銷售金額巨大,以及處於生產、銷售源頭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對於觸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高可處以死刑。”

  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對於符合緩刑、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對於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此外,該司法解釋的第一條,就明確了5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情況,也就是說隻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情況,就邁進了犯罪的“門檻”,足以構成犯罪,免去了法律適用上的爭議。同時,該犯罪的覆蓋面也有所擴大。司法解釋明確,涉及到食品加工、運輸、儲存,明知卻提供幫助行為的,如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場所、銷售、生產技術、廣告宣傳等都觸犯刑法,應受到法律制裁。(宋寧華)

(責編:曾璇、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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