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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重典治亂重在執法常態化

2013年06月18日08:47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我們對食品安全“重典治亂”的關注,重點可能還應放在執法上面。隻有執法監管嚴密無缺了,才能最終守住食品安全的堤壩,為公眾提供合格的公共安全服務。

  我國《食品安全法》即將啟動修訂,已列入國務院法制辦2013年立法計劃。在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問題籠罩下,“重典治亂”成為此次修法的關鍵詞

  區分平世與亂世採取“世輕世重”的刑罰政策,向來是歷朝歷代統治者治國的普遍做法。但是,與歷史上依附在人治之下的治亂不同,現代法治社會中的重典治亂,是在遵循法治原則基礎上的依法從嚴治理,它並非單純強調處罰的嚴酷性,而主要是通過重典的常態化執行,最終形成制度的預期效應,引導並規范食品行業的生產營銷行為。也就是說,今天我們所期許的重典治亂,已不同於運動式的“打打殺殺”,而是一種合乎法治精神的公共治理方式。

  先說“重典”。對人民的生命健康而言,食品違法行為無疑風險極高、后果極重,因而需要立法提供相匹配的責任形式。反觀我國的《食品安全法》,無論是與國外立法相比,還是從現實治理的需求出發,都凸顯出違法成本過低的弊端,刑責的追訴與經濟上的處罰,尚不足以對違法者構成威懾。在這種情況下,尋求對食品安全亂象的依法從嚴治理,首先必須立法打造一部罰過相當的“重典”,有效銜接好行政、刑事處罰,為各種性質、情節不同的違法行為,設定不同程度的相稱性處罰措施,防止出現違法之后罰無依據或罰不當過的現象。

  當然,“重典”本身要限定在法治理性之內,不能超出法律原則選擇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嚴刑峻法。從這個角度講,所謂的“重典”關鍵不在於處罰的苛嚴程度,而在於責任設計的嚴密程度。它猶如一張為違法者精心編制的法網,每一種違法行為都能找到對應的責任形式,根本無從逃脫法律的制裁。

  再看“治亂”。有了“重典”,接下來的關鍵就在如何去“治”了。這首先需要確立起科學高效且便於監督的執法體制,在修法中改變以往“九龍治水”的分段執法模式,重新整合生產、流通、餐飲諸環節的監管權責。不過與立法的科學設計相比,老百姓更擔心執法能否堅持嚴字當頭,始終保持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嚴格執法態勢。

  以往案例表明,執法監管走過場,公權力失職瀆職,這是導致食品安全失守的重要原因。近年來轟動全國的毒食品案件,多數不是由監管部門正常發現的,足以說明執法能否常態化、規范化、責任化,乃是實現食品安全“重典治亂”的關鍵。僅此而言,我們對食品安全“重典治亂”的關注,重點可能還應放在執法上面。隻有執法監管嚴密無缺了,才能最終守住食品安全的堤壩,為公眾提供合格的公共安全服務。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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