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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誤導消費者 北大荒“國水”遭不正當競爭質疑

2013年08月13日08:26    來源:北京商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北大荒“國水”遭不正當競爭質疑

  雖然工商局嚴控國字頭商標注冊使用,但不少企業還是想方設法傍國字自抬身價。北大荒集團自去年開始主推一款頗為霸氣的礦泉水北大荒“國水”,從產品包裝上來看,碩大的“國水”二字十分奪人眼球,“北大荒”則單獨置於一角。該產品推出后就有業內人士認為涉嫌不正當競爭。近日,怡寶相關負責人也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北大荒這種濫用“國”字號的營銷方式,存在對同行造成利益損害的風險。

  同行不滿 市場不佳

  “飲用水產品同質化很嚴重,所以企業都在挖空心思找賣點。但飲用水和白酒不同,中國八大名酒都有近百年的歷史,誰稱之為國酒都不為過,而飲用水卻隻有一二十年的歷史,北大荒自己稱‘國水’沒用,消費者認可才算數。”怡寶相關負責人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但不管怎樣,這種濫用‘國’字號的營銷方式,存在對同行造成利益損害的風險。”面對外界質疑,北大荒國水相關負責人以“正在出差”為由,截至發稿時始終未給出正面回應。

  網上資料顯示,“國水”系列產品是由北大荒集團旗下北大荒五大連池礦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推出,去年則開始加大宣傳力度。希望借助“國水”來吸引消費者眼球,但事實証明,此舉效果並不明顯。

  近日,北京商報記者走訪市場發現,北大荒“國水”不僅鋪貨少,連終端動銷都緩慢,市場疲態很是明顯。“隻在大型商超和部分高端超市賣,街邊便利攤和餐飲店都沒有,因為賣不動,廠家也沒有對其做任何的促銷和推廣。”一位北京通州家樂福超市的“國水”促銷員無奈地表示。

  北京商報記者看到,目前北大荒的“國水”有兩個品類,分別是售價2.1元的500ML的普通裝和售價5.1元的350ML裝的“天然含氣礦泉水”裝,這與農夫山泉和康師傅等其他比較知名的飲用水品牌產品的1-2元售價相比,確實處於中高等的價格區間了。不僅如此,大部分消費者反映,打開含氣版產品就會噴出很多水,非常不方便,口感方面也不理想,甚至讓人想吐。“確實含氣版賣的還不如普通版。”前述銷售人員表示。當被問及為何稱之為“國水”時,上述銷售人員也隻能以產品包裝上已經標明的“來自中國五大連池火山冷礦泉”解釋,無法講出其他優勢。

  商標狀態“駁回復審”

  事實上,從2010年起,工商部門就對國字頭商標進行從嚴管理,那麼北大荒國水是如何通過審查的呢?對此,律師郝俊波指出,在國家商標局的中國商標網上查詢的結果來看,“北大荒國水”這一商標並未申請注冊成功。事實上該商標目前的狀態是“駁回復審”, 即該商標的申請已經被商標局駁回,目前申請人正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從中國的相關法律來看,首先在商標中使用‘國水’這兩個字涉嫌違反我國商標法禁止在商標中使用國家名稱的相關規定。”郝俊波說。另一方面,“國水”容易誤導消費者,可能會令部分消費者錯誤地認為該水是經過國家認証或推薦。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文規定,禁止經營者利用廣告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因此使用國水作為商標大加宣傳還涉嫌違反了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中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而發布這樣的虛假廣告即違反了廣告法。

  維權律師邱寶昌也認為,商標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兩種,很多企業使用的國字頭商標均屬於后者,可算做打法律擦邊球。工商局一位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則坦言,現在國字頭商標大多涉嫌不正當競爭,如果企業將商標申請注冊,往往難以獲批,但如果其不注冊且同業者並未深究,一般也就聽之任之。

  國字頭商標不能濫用

  對於“國水”問題,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向健軍分析,北大荒“國水”與茅台的“國酒”性質一樣,企業都是意欲借助“國”字號商標謀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因為“國”字號商標是一種信譽符號,代表著產品質量、產品文化等多方面屬於國家頂級水平,也易被消費者認同和接受。一旦被一個企業佔有,就會對其他企業的市場形成沖擊,所以同行勢必會不滿。

  符合“國水”的產品應該滿足三大條件:首先是產品質量必須符合行業標准﹔其次,國水的主流消費群體是大眾,所以對其價格有所要求﹔最后是文化意義深遠,因為“國水”的意義已經遠超過產品這一層面。由於“國”字號商標意味著更多的經濟利益,所以很多企業紛紛搶注。“國”字號商標屬於公共資源,個別企業擅自申請的做法有失妥當。

  從另一個角度看,貴州茅台在行業內品牌影響較高、白酒文化悠久、生產工藝獨特,其借助“國酒”商標或將取得正面效果。但是北大荒在飲用水方面並無文化、質量、品牌等優勢,所以其盲目申請並使用“國水”商標隻能引來一片質疑聲,並不能助力北大荒進入飲用水領域。

  業內普遍認為,“國酒”、“國水”之后,很容易引發企業跟風“國”字商標。一直以來,法律嚴控國字頭商標,相關企業反對國字頭商標,是因為這種忽悠性的字眼含義不明確,對於市場以及消費者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使消費者無法公允地對商品及商標進行判斷,從而損害同業競爭者以及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呼吁相關部門加大對國字商標的監管。

  相關法規

  2010年7月28日,工商局發布《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准》中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對於上述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通過相關審查處處務會、商標局審查業務工作會議、商標局局務會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決定。  北京商報記者 肖瑋 金曉岩/文 馮中豪/攝

(責編:姜方、趙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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