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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自带酒水被收茶位费状告餐馆 法院:应返还

2014年01月24日15:47    来源:广西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食客自带酒水被收茶位费状告餐馆 法院:应返还

  核心提示

  茶位费对很多南宁市民来说很常见,但茶位费该不该收,应该怎么收,很多市民可能很少去考究。日前,南宁的黄先生因为自带酒水就餐,被餐馆收取了30元的茶位费(他自认是开瓶费),于是他将就餐的餐馆告上了法院。1月21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餐馆收取的30元茶位费侵犯了黄先生的知情权和公平选择权,某餐馆应返还茶位费,并赔偿黄先生50元的交通费。

  食客:

  吃饭自带酒 被收30元开瓶费

  2012年9月11日,黄先生与朋友到南宁一家餐馆吃饭,黄先生自带了一瓶白酒。点餐之后,餐馆服务员看到黄先生自带的白酒后告诉他,按照该餐馆店堂告示规定,自带酒水要收取茶位费。至于这茶位费怎么收,服务员没有明确说明,而黄先生仍然坚持喝自带的酒水。

  吃完饭后,该餐馆服务员告诉黄先生,要收取每人(小孩除外)10元的茶位费。这么高的茶位费让黄先生很恼火,他当场提出异议。但最终还是交了30元的茶位费,并要求该餐馆开具30元的开瓶费发票。但该餐馆拒绝给黄先生开“开瓶费”发票,仅以“餐饮费”名义开具。

  黄先生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某餐馆收取他的“开瓶费”不公平。随后,黄先生将南宁市某餐馆告上了兴宁区法院,要求某餐馆返还30元开瓶费,并赔偿交通费100元。

  餐馆:

  收的是茶位费 而非开瓶费

  对黄先生的说法,某餐馆老板徐某说,他们收取的是茶位费,而不是“开瓶费”,收取得合理合法。

  徐某说,在该店店堂内,他们明确贴有告示:“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对于自带酒水的顾客,他们都会按照每人10元的收费标准来收取茶位费。这个费用的收取,是基于他们提供了茶水及餐前小菜,主要针对未在该店内消费酒水饮料,而自带食物酒水的顾客。对于未外带酒水饮料的顾客,他们不会收取该笔费用。

  作为餐馆经营者,他们在收取这笔费用前,已经明确告知了黄先生。是黄先生自己选择喝自带酒水,所以就应该支付该笔费用。

  法院:

  点餐后 才告知要收费 侵犯食客知情权

  虽然黄先生与徐某对所收取的30元费用是何名目存在争执,但一审法院认定,该笔费用应为茶位费。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选择权、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徐某虽然在其店堂内张贴了“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字样的告示,但未明确标识或告知黄先生,消费自带酒水饮料与收取“茶位费”之间的联系,亦未明确标识或告知黄先生“茶位费”的收取标准。

  服务员在黄先生点餐之后,虽然提示收取茶位费的事宜,但亦未告知具体的收费标准及不交茶位费的后果。直至黄先生就餐完毕结算费用时才一并告知。由于双方在消费前,也未对“茶位费”的收取达成合意,由此徐某侵犯了黄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选择权,并违反了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因此,徐某无权向黄先生收取此笔费用。

  1月21日,法院一审判决,徐某返还黄先生30元茶位费,并支付黄先生为协商此事支付的交通费50元。

(责编:曾璇、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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