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臣倍健涉假召回獲利超百萬 代言人姚明成被告--人民網食品頻道--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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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臣倍健涉假召回獲利超百萬 代言人姚明成被告

2013年05月14日09:53    來源:中國企業報    手機看新聞

繼本報2013年3月12日,對湯臣倍健涉嫌冒充保健品的事件進行報道后,近來關於該公司銷售的部分產品並未取得生產許可証的消息再次甚囂塵上。

5月初,一位東北省哈爾濱市的消費者叢先生向《中國企業報》反映,消費者於2012年12月19日購買的湯臣倍健公司生產的葛根提出物、左旋肉鹼膠囊等產品,不僅食用后沒有達到廠家和經銷商所宣傳的效果,更為嚴重的是,該產品經廣東省珠海市質監局証明為尚未取得生產許可証,是非法生產銷售並要求召回涉案產品。

無証生產可以不罰?

據記者了解,哈爾濱叢先生的遭遇並非個案,就在4月底,有媒體報道,廣東揭陽人夏先生2012年11月購買了湯臣倍健的3瓶“十二籃左旋肉鹼片”,結果發現包裝上生產許可証“貨不對板”,左旋肉鹼片並未列入該生產許可証范圍內。2013年4月,夏先生向珠海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申請信息公開,發現珠海質監局曾立案查明湯臣倍健無証生產左旋肉鹼片等產品58178瓶。據記者了解,58178瓶違法產品中,除了左旋肉鹼片外,還包括蘋果醋咀嚼片、針葉櫻桃咀嚼片、果蔬纖維咀嚼片、牛乳鈣片、膠原蛋白片等產品。

由消費者向記者展示的發票可以看到,每瓶湯臣倍健左旋肉鹼片的售價從578元到308元不等,那麼僅按珠海質監局曾經立案查處的該產品涉案金額就可能高達上百萬元。然而,叢先生還向記者提供了一份珠海市質監局2013年3月26日給出的《復函》中卻這樣答復,“經我局調查核實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10月11日生產左旋肉鹼等產品……該公司在我局立案調查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整改,並召回部分涉案產品,未造成危害后果…… 2013年3月21日依法對該公司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面對消費者和媒體的質疑,珠海質監局副局長張思源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珠海質監局早在2012年8月22日對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十二籃左旋肉鹼片”進行立案調查,但仍有市民在2012年11月后購買到相關產品。對此,珠海質監局表示,涉案產品的召回方式分為企業主動召回和行政責令召回。該公司在立案調查后是主動提出整改並召回部分涉案產品,但已流向銷售終端的產品召回需要一定的時間。對於召回產品是否有相關時間約束,目前並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立案調查后,珠海質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於2013年3月21日依法對該公司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張思源明確表示該批產品違反的是“存在超出食品生產許可証副頁載明的食品品種明細范圍生產左旋肉鹼片等產品的行為”,但並無產品對人的身體造成危害的証據。張思源說:“該批產品申報的類別是屬於食品並非保健品,而其產品包裝標識中並沒有任何宣傳功效的內容。我們也沒有收到權威機構關於該產品對身體造成危害的報告。”

消費者認為,他們所購買的如左旋肉鹼、葛根提取物片等產品,早在2011年,就已經開始生產並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銷售了,涉案數額巨大﹔同時,在主管部門立案后,該公司僅召回了“部分”涉案產品,更為嚴重的是,就在2013年3月21在珠海市質監局查處、召回違法產品並結案后,消費者在全國各地都還能購買到本該已經被召回的產品。另外,更讓消費者叢先生無法理解的是,珠海市質監局稱,2013年3月25日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書面告知我局同意調解,但直至記者發稿前,該公司也並未主動同消費者聯系並進行積極調解。

同時,叢先生的代理人馮先生認為,湯臣倍健公司生產銷售的左旋肉鹼片、葛根提取物片等產品均是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証,無証生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生產許可証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証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同時,馮先生認為,該企業在短時間內可確認的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就高達200萬元以上,沒有被召回的違法產品銷售金額、非法獲利更是驚人。消費者認為應依刑法第l49條第2款的規定,以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

5月8日,記者在京東、淘寶等各大網購網站查詢湯臣倍健生產的“左旋肉鹼片”銷售情況,發現大多處於缺貨狀態或已經下架,而湯臣倍健官方網站也沒有了“左旋肉鹼片”的任何介紹。記者向湯臣倍健公關部提出採訪了解相關情況,但一直未獲答復。

明星代言風險細化

記者注意到,除了消費者向湯臣倍健維權的訴訟外,還有一起關於該公司代言人姚明的訴訟請求格外引人矚目。據記者了解,2013年3月,消費者叢先生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訴訟到了法院,追究姚明的連帶責任,並賠償精神損失。

近年來,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成為問題食品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幫凶,已引起輿論強烈聲討。如果明星代言問題食品不擔責,這無疑會讓一些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更加肆無忌憚,也勢必會加重公眾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擔憂。

就在5月3日,最高法、最高檢出台《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於明星為問題食品代言要不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提問,相關負責人解釋說,這個問題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對此,最高法司法解釋: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做宣傳的,應依法定罪。從一般理解來看,犯罪主體不包括廣告代言的明星。該承擔相應責任的要依法追責,而非此前被誤讀的“明星不需擔責”。

就此,記者採訪了專業法律人士陳偉,陳偉告訴記者,如果生產銷售生產許可証沒有列明的產品,這肯定是違法的,而且如果產品對消費者造成了危害,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於明星代言商品出現問題,明星是否承擔責任時,陳先生向記者分析了明星代言問題食品廣告,可能會面臨兩種責任。

一種是民事責任,就是明星代言問題食品廣告,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沒有達到刑事處罰要求,但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作出相應的民事賠償。上文中提到的叢先生就是以此為依據向法院提出對姚明的維權申請的。

另一種是刑事責任。前提是,明星在代言廣告之前,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解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這裡的“提供廣告等宣傳的”,自然包括為食品廣告代言的明星。記者 聞笛

(責編:姜方、趙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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