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陽光呷哺”並在網站上進行團購,呷哺呷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呷哺呷哺”)以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窩窩團”)和石家庄呷哺餐飲有限公司(簡稱“石家庄呷哺”)訴至法院。日前,經海澱法院判定,石家庄呷哺使用“陽光呷哺”系侵犯呷哺呷哺商標權,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12萬元。
團購太相似引呷哺起訴
呷哺呷哺訴稱,近期發現石家庄呷哺在窩窩團網站上以“陽光呷哺”的名義進行團購,極易誤導消費者,認為該行為已構成共同侵權,嚴重侵犯了其商標專有使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登報消除影響,並索賠82萬余元。
對此,窩窩團辯稱,其主要為服務企業和用戶之間提供平台服務,並非交易主體,且對石家庄呷哺的經營合法性盡到審核義務,故不存在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石家庄呷哺則辯稱,涉案商標不是知名商標,“呷哺”是小火鍋的通用名稱,呷哺呷哺的經營方式也不是首創,認為該公司實為惡意訴訟。
法院判石家庄呷哺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呷哺”並非通用名稱,石家庄呷哺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証據証明“呷哺”二字已成為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特別是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証據証明中國大陸特別是北方地區的消費者已經將“呷哺”二字等同於涮涮鍋、小火鍋。同時,經過呷哺呷哺長期宣傳和使用,相關商標在火鍋服務行業內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使得“呷哺”二字在閩南語、日語的“涮涮鍋”、“小火鍋”含義外,具有了標記商品和服務來源的第二含義。一般消費者在看到“呷哺”二字時,聯想到的不是“涮涮鍋”、“小火鍋”,而是“呷哺呷哺”這一特定的火鍋品牌。其次,石家庄呷哺在門店、餐具、飲料杯及相關團購宣傳中,突出使用“呷哺”字樣,攀附呷哺呷哺商標的主觀故意明顯,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陽光呷哺”相關店鋪系由呷哺呷哺開設,或者與呷哺呷哺存在合作等關系,構成對呷哺呷哺商標權的侵犯。
對於窩窩團,法院指出,石家庄呷哺使用的“陽光呷哺”字樣與“呷哺呷哺”等商標近似,要求窩窩團對涉案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作出專業性判斷,過於苛刻,缺乏法律依據,呷哺呷哺也未提交証據証明窩窩團存在主觀過錯,且窩窩團已對相關團購信息進行刪除,故法院對呷哺呷哺有關窩窩團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再予以支持。(記者 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