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行業協會構成價格壟斷,北京京深海鮮批發市場個體戶婁某,將北京市水產批發行業協會(簡稱水產批發協會)訴至法院。昨日記者獲悉,二中院一審判決確認水產批發行業協會《手冊》中的相關規定無效,停止組織會員達成變更和固定獐子島扇貝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
據悉,此案是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橫向壟斷協議的全國第一案。
扇貝價格引發壟斷訴訟
京深海鮮市場個體經營戶婁某訴稱,他在京深海鮮市場銷售海鮮產品,主要經營“獐子島扇貝”,后加入水產批發協會,去年12月退出。
婁某介紹,水產批發協會利用市場中大部分商戶為其會員的優勢,組織准會員和會員達成壟斷協議,通過統一收取貨款,統一進貨,統一銷售,統一定價的方式,壟斷市場中獐子島扇貝進貨渠道、組織會員固定和變更獐子島扇貝銷售價格,指定市場中獐子島扇貝運輸車輛並由其定價。另外,協會還禁止會員整件向市場中的非會員銷售獐子島扇貝。
婁某稱,如果會員不按協會定價銷售或不按協會規則辦,輕則罰款,重則停止供貨。
“自從退出協會,至今都無法正常進貨並銷售獐子島扇貝,導致大量的客戶流失。”婁某認為,水產批發協會實施了一系列的壟斷民事侵權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其頒發的行業協會手冊中體現上述協議內容的規定也構成壟斷,應確認無效。
據《北京市水產批發行業協會手冊》“獎罰規定”部分第一條規定,“禁止會員不正當競爭,不按協會規定的銷售價格折價銷售扇貝的,經督察發現,一次罰款一萬元,獎勵給舉報者五千元”﹔第二條規定“有會員所在的市場,禁止其他會員向非會員銷售整件扇貝,發現串貨的,一次罰款一萬元,獎勵給舉報者五千元”。
婁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協會立即停止壟斷行為,並給予經濟賠償。
法院認定協會“橫向壟斷”
庭審中,水產批發協會稱,“獎罰規定”第一、二條規定是重申獐子島扇貝公司的要求,與協會會員達成的價格,僅是執行該公司的定價和調價決定,銷售獐子島扇貝的會員,可以在最低限價基礎上自由定價。
另外,水產批發協會組織會員達成“禁止向會員銷售整件扇貝”的協議,是防止會員跨區域銷售“串貨”採取的措施,不具有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的效果,協會不構成壟斷侵權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水產批發協會組織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和變更獐子島扇貝價格的橫向協議的行為,屬於《反壟斷法》規制的橫向壟斷行為。並據此作出判決。
目前,水產批發協會已提起上訴,該案二審正在審理之中。
據悉,此案是《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橫向壟斷協議的全國第一案。
■ 名詞解釋
橫向壟斷協議: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主要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記者張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