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即將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仍給“煙草廣告”留有空間,9日,中國疾控中心控煙專家、公共衛生領域學者共計41人,聯名致信全國人大法工委,建議全國人大在審議時再修改《廣告法》中具體條款,全面而不是以“列舉”方式部分禁止各種形式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6月10日《新京報》)
的確,《廣告法》對煙草廣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帶。例如,《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但對煙草的戶外廣告、間接廣告以及煙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其他形式,以及煙草促銷和贊助等問題都沒有明確定義和相關限制,導致許多變相的煙草廣告泛濫。
變相煙草廣告泛濫的確是一個嚴重的問題,這些年來,煙草公司經常以各種名義用贊助的形式推廣煙草廣告。譬如體育賽事,學校冠名等等。這樣的煙草廣告實際上打了《廣告法》的擦邊球。可見僅僅用列舉的形式是難以解決煙草廣告泛濫的現實的,因此,應該對煙草廣告進行全面查漏補缺,及時堵住漏洞。
基於此,筆者認為首先在立法上要改進,比如在《商標法》中增加有關商品不得使用與煙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及煙草廣告名稱相似或相同的商標的規定。另外,應對變相煙草廣告作出明確界定。在執法改進方面要嚴格審批程序。及時填補煙草廣告的法律空隙,防止煙草廣告打擦邊球正當其時。 (錢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