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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24日電 (曾璇)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這是現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頒布實施后,首次大修。修訂草案明確了職責逐項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分規定,新增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
受國務院委托,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勇作了關於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修訂草案圍繞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總要求,從強化預防為主、風險防范的法律制度,設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實行社會共治等方面作了規定。
草案細化並加重了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一)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時收受賄賂﹔(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
此次修法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來的首次修改,草案從現行法律的104條增加到1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