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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产婴幼儿乳粉严禁挂“洋头”

2013年12月04日08:09    来源:新快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食药监总局:国产婴幼儿乳粉严禁挂“洋头”

  据新华社电 记者3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了解到,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

  公告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者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公告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相同的原料、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公告还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违反公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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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奶企应具备自建自控奶源

  记者3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了解到,为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出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应逐步杜绝外购生鲜乳

  规定要求,企业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

  规定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

  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记录自建自控牧场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情况。

  应当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确保原料质量安全;生产0-6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应当使用灰分符合规定要求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

  建立落实奶粉召回制度

  规定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不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制度;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认真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偿责任;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建立完善产品可追溯制度和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的原辅料采购、生产、检验、销售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应当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信息,并作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责编:赵雅楠、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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