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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匯江西弋陽批零中心被砸 弋陽縣回應稱將依法處理【2】

2013年10月17日14:03    來源:人民網-食品頻道    手機看新聞

雙匯方面認為弋陽縣【2013】145號文件明顯違法

雙匯集團認為,弋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3】145號文件明顯違法。

例如,弋陽縣【2013】145號文件要求外地豬肉必須在當地定點屠宰場屠宰並檢驗檢疫、鮮肉應有生產地法定行政機關指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違禁藥物無殘留的有效檢測報告,這違背了我國《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准,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証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弋陽縣【2013】145號文第三條要求經營者應當向縣內貿辦備案,並提供冷鮮肉生產企業的屠宰許可証、食品流通許可証等相關証照,第四條要求白條肉不准肉案銷售及熱鮮肉限制。這主要違背了我國《行政許可法》和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三款“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國務院頒布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也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2010年,江西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贛府廳發〔2010〕91號),要求清理省內各地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在10月16日的新聞媒體溝通會上,雙匯集團發問道,弋陽縣政府出台限制外地品牌豬肉進入本地銷售的2013第145號文件,嚴重違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及我國的《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文件出台前經過聽証和公示了嗎?

弋陽縣的回應

10月16日,人民網致電弋陽縣領導,詢問有關情況。16日深夜,宜陽縣委宣傳部對人民網的採訪進行了回復。

回復說,弋陽縣個體經營戶陳文雲於2013年9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了“弋陽縣雙匯冷鮮肉批零中心”,核准經營范圍為“冷鮮肉”銷售,並於9月26日開始經營雙匯冷鮮肉。在銷售過程中,本地生豬產品經營戶認為其超出范圍經營了“熱鮮肉”,強烈不滿。10月3日,當地部分生豬產品經營戶到弋陽縣雙匯冷鮮肉店,要求雙匯冷鮮肉店停止“熱鮮肉”銷售。在此過程中,生豬產品經營戶陳禮林、時獻忠與弋陽縣雙匯冷鮮肉店工作人員方有明發生肢體沖突,方有明持刀傷害了陳禮林和時獻忠。

回復稱, 10月3日,沖突發生后,弋陽縣公安局110巡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及時將受傷的陳禮林、時獻忠送往縣第一人民醫院救治。並於當晚依法將違法嫌疑人方有明行政拘留。經上饒市法醫鑒定中心鑒定,時獻忠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甲級,陳禮林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乙級。10月12日,縣公安局依法將嫌疑人方有明刑事拘留。事發當天,時獻忠女兒時麗因其父被傷害情緒失控,到方有明工作的陳文雲店鋪砸壞其經營用的電子磅秤、驗鈔機等物品。經調查取証后,縣公安局於10月3日對時麗進行了行政拘留十天的處罰﹔對陳禮林、時獻忠涉及的毆打他人、損壞財物的行為也已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從目前調查情況來看,此次沖突主要是由當事雙方因經營利益糾紛引起的。

回復表示,下一步,縣公安、工商、內貿辦等部門將繼續就該糾紛進行調查,並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依法處理。

回復沒有提及弋陽縣【2013】145號文件是否違法的問題。人民網將繼續關注事件進展。                     

(責編:李彥增、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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