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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烹協:激發行業公憤 消協駁斥:叫停"霸王"有理有據

2013年12月13日15:18    來源:北京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消協駁斥:叫停“霸王”有理有據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元”、“消毒餐具另收費”……市工商局近日叫停餐飲行業6條霸王條款,在獲得消費者叫好的同時,也招致行業協會的激烈抵制。中國烹飪協會昨日發表公開信,稱工商此舉已“激發行業公憤”,請求國家工商總局予以制止並令北京市工商局公開道歉。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邱寶昌律師認為,工商部門此次做法不屬於“用行政手段干預市場經濟”,部分餐飲企業對此次公布的條款存在誤讀。

  對於行業協會與政府部門這次罕見的激烈沖突,盡管市工商局目前尚未發聲。但實際上,邱寶昌律師的觀點,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是工商部門的應答方向。

  對工商部門認定霸王條款的法律依據,邱寶昌律師認為,不存在依據不足和效力不夠的問題。北京市工商局此次適用的是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而這個《辦法》是依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的,用這個《辦法》對格式條款問題進行清理和處罰,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據的。

  邱律師同時指出,工商部門在發布違法條款時,給予了餐飲企業1個月的整改期,是給了餐飲企業自查自糾的時間,這也充分體現了工商部門理性執法、柔性執法的理念,這種做法有利於規范市場,引導餐飲企業調整經營策略,營造和諧的消費關系。

  爭議

  “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

  或“消毒餐具另收費”

  中烹協:“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這樣的字眼一般是餐具公司印制的。餐飲企業是消毒餐具的提供者,如果這種表述算違法,餐飲企業只是使用單位,而並非違法主體。

  邱寶昌:上述觀點有混淆概念之嫌,為消費者免費提供餐具,是餐廳應當履行的義務,餐具消毒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並沒有發生合同關系。

  餐飲企業理應承擔因消毒餐具產生的費用,不應把相關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爭議

  “禁止自帶酒水”

  “包間最低消費xx元”

  中烹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餐飲企業和消費者都有充分選擇的自由。而且目前《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條文中,並未把餐飲企業“禁止自帶酒水”等行為劃分到違法范疇。

  邱寶昌:《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餐飲企業設置“禁止自帶酒水”、“最低消費”,客觀上強制消費者隻能購買餐飲企業高於市場價數倍的酒水,接受不需要的商品(菜品),強制消費者接受不合理的價格,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爭議

  “減少訂席須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則按原訂席數全額收費”

  中烹協:在《北京市訂餐服務合同》中強調雙方可在協商的前提下,約定提前通知天數和合同解除的違約問題。不管是提前的時長,還是收取的違約金比例,都是雙方充分協商的結果,如今卻列入霸王條款,這兩種做法完全自相矛盾。

  邱寶昌:這一條款的違法點是在消費者違約之后,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強行按照費用全額收取違約金。如果消費者未能提前告知經營者減少訂餐席數,經營者可以依法追究消費者的違約責任,要求支付違約金,但不加區分地按照費用全額收取違約金,就明顯超過了合理范圍。

  爭議

  “物品丟失

  本店概不負責”

  中烹協:公安部門從保護人身財產安全角度,要求服務行業盡到提醒義務,在民警提示中也會強調在提醒后丟失自負。

  邱寶昌:將這條界定為不公平格式條款,並不是說消費者在餐廳就可以對自己的物品不盡謹慎義務,隻要發生財物丟失都由餐廳承擔全部責任。當消費者到餐廳就餐時,經營者負有相應的保障義務。如果消費者對財物丟失有責任的,應自行承擔﹔如果是由於經營者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財產損失,經營者是不能免除相應責任的。

  爭議

  “餐廳有權接受或拒絕顧客自帶酒水和食品。如果顧客不接受餐廳建議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生投訴權利。”

  中烹協:此條款被認定為霸王條款,意味著工商部門在鼓勵消費者自帶食品到餐廳就餐。

  邱寶昌:純屬誤讀。此條款剝奪了消費者的投訴權利。即便消費者不聽建議,自帶了部分食品,但不能因此免除經營者對其提供的其他餐飲服務的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依法享有對餐廳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務進行監督與投訴的權利。所以說餐廳對消費者的投訴權不能設置障礙。(記者 楊濱)

(責編:趙雅楠、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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