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共場所控制吸煙
《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1月1日實施。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等9類場所嚴格禁煙,餐廳等3類場所限制吸煙。
根據《條例》,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小學校、商場、超市、網吧、各種公共場所電梯內區域、體育場館、汽車火車站、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禁止吸煙,而公共休閑場所等限制吸煙。
《條例》規定,違反限煙規定且拒不改正的,由相關監管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不履行控煙責任的場所管理者和經營者,根據情況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限制吸煙場所不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又不禁止吸煙的,相關監管部門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記者曹樹林)
(責編:曾璇、趙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