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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6日,農夫山泉舉行發布會,釋疑標准之爭,但仍有疑團未解 

農夫山泉有點煩【4】

主管部門應該給公眾一個明確說法,不該“躲貓貓”

記者 白劍鋒 郝迎燦 呂毅品

2013年05月07日00: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監管之亂——

  主管部門未明確浙江地標應廢止,也拒絕回應瓶裝水水質問題

  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我國包裝飲用水國家標准有4項,分別是:《飲用天然礦泉水》、《瓶裝飲用純淨水》、《瓶(桶)裝飲用純淨水衛生標准》和《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准》。其中,第四個標准適用於飲用天然泉水、飲用礦物質水、其他天然飲用水、其他包裝飲用水。以上國家標准基本涵蓋所有包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執行的地方標准不應與國家標准相矛盾。

  記者對比發現,農夫山泉在外包裝上標注執行的地方標准部分指標低於《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以及《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准》。也就是說,應更改或廢止。然而,對於地方標准滯后的問題,浙江省質監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發布后,制定水標准的職能移交給了衛生部門,由衛生部門廢止或修正。記者採訪浙江省衛生部門兩個星期,一直拒絕回應。

  4月20日,浙江省衛生廳在《關於對媒體反映瓶裝飲用天然水適用標准情況的說明》中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地方標准在相應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實施后,自行廢止’的精神,我們認為《瓶裝飲用天然水》(DB33/383—2005)中的安全相關指標不得與國家標准相違背。”

  這個聲明,客觀上承認浙江省地方標准《瓶裝飲用天然水》低於2008年修訂后的《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准》。但對於標准滯后問題如何追責問責,聲明中沒有提及。

  對於地方標准部分指標低於國標的質疑,鐘睒睒表示,標准的修訂是政府管理部門的責任,不是農夫山泉一家企業可以改變。

    

(責編:楊鐵虎、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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